刑民交叉课题续篇: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影响|金融汇(5)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2、在早年的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判决确认事实赋予绝对的预决力,不加区分地直接采用,是刑民交叉案件的主流。但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案例在反思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问题。经检索发现,高层级法院(以最高院和北京高院为例)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刑事判决的采信,已经出现了明显变化。(见附表一)
高层级法院案例体现出对既判力与预决力的反思,以及对刑事判决绝对预决力的否定。论理最为精深的是最高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在判例层面提供了刑事判决效力的重要规则:第一,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因保护法益、诉讼目的、审理重点等的巨大差异,采纳刑事判决时要充分重视差异;第二,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仅有预决力,没有既判力;第三,民事诉讼当事人未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直接采信刑事判决会造成程序不正当;第四,一方举证反驳且构成优势证据,法院可做出与刑事判决不一致的事实认定。[2]3
上述判决虽然未能进一步明确区分刑事判决不同内容的预决效力问题,但明确了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仅具有预决力,不具有既判力;首次提出对于未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刑事判决如产生当然的预决力,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对反驳证据的要求,只需达到相比于刑事判决的优势证明力即可。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对刑事判决预决效力理性思考的结果,为该问题的实证研究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观念与误区
将刑事判决的预决力绝对化,源于重刑轻民、先刑后民的传统观念,以及对刑事程序查明事实优势的盲目认识。厘清这些观念误区,是更客观认识刑事判决预决力的前提。
1、刑事判决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劣势。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的商事争议,复杂性高、专业性强,刑事审判在查明与定罪量刑相关的基本事实方面确有明显优势,但其对于背景事实的查明、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并不具有明显优势,甚至刑事法院“力有不逮”。上文引述的刑事判决中确认“借新还旧”,但从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上,并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借新还旧。此外,刑事判决认定公司员工“冒用”公司名义,仅是刑事法院对员工行为未经公司同意的事实描述,与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称的不具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冒用”概念存在差异,民事判决据此认定不成立表见代理,明显错误。
2、刑事判决认定非必要事实的标准宽松。刑事判决对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描述较为精准,但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的非必要事实,因不是诉讼争点,通常不做严谨细致的审查,部分事实依据仅仅是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此外,刑事判决为了说明罪与非罪的问题,有时会做出相对模糊的表述,无法对应民事案件的具体事实,直接采信亦会造成偏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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