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课题续篇: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影响|金融汇(7)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2、判决主文的既判力
刑事判决主文是对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以及如何量刑的判定,该内容经过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充分控辩,系刑事法院审理的结论。该结论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要表现,具有既判力,受裁判权威性和一事不再理规则的保护,排除再争议的可能性,并不能被后诉挑战。
3、判决认定事实的免证效力
第一,区分基本事实与非必要事实。刑事判决的任务围绕如何定罪量刑,按照与定罪量刑主旨相关性的远近,可将刑事判决事实划分为基本事实与非必要事实。只有构成刑事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实,亦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量刑事实,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犯与从犯、量刑情节等事实,方为“基本事实”。只有基本事实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具有免证效力。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必要事实,包括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背景、动机等,只是因事实叙述完整性的需要而描述的事实,不应具备免证效力。就不具有预决效力的非必要事实,仍应遵循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二,区分不同主体。刑事判决中有预决效力的部分,对于引述一方当事人产生免证效力。但该部分事实免证效力的强弱,以及对相对方的约束力,则要视相对方是否参加了刑事诉讼而予以区分。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产生免证效力,除了对裁判权的尊重,还基于程序意义上当事人充分辩驳和举质证后的拟制正确。对于参加了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对刑事判决中确认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控辩,享有对证据的质证权利及表达意见权利,则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轻易不能被该当事人挑战。但对于未参加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判决的免证效力应予削弱,即该当事人能够以未参与刑事诉讼为由,在提供证据证明刑事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提供进一步证据印证刑事判决查明内容。
上述区分是解决刑事判决预决力问题的最便捷路径,可以“拯救”多数不作区分即直接采纳刑事判决的错误民事判决。
4、判决引述询问/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
刑事判决对刑事询问/询问笔录的摘记,虽然作为刑事认定事实的依据,但该类摘记不属于已决事实,不具有预决力,仅具有证据效力。因此,该笔录即便被刑事判决采信,亦不应作为当然被民事判决采信的证据。刑事笔录的性质相当于证人证言,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刑事笔录则相当于当事人陈述,其证明效力应当根据《民事证据新规》予以确定。而一旦出现各方当事人的矛盾陈述,无论是在刑事笔录中的矛盾陈述,亦或当事人推翻原刑事笔录供述,意味着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不能免除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举证责任。当然,刑事笔录如有其他证据可资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民事法院采信该笔录自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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