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课题续篇: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影响|金融汇(8)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5、“做案”判决的部分效力排除
如前言所述,实践中存在为了民事脱责而人为推动刑事案件的现象。尤其是,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机构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等推动刑事案件,为民事案件助力,并非孤例。我们实践中所遇,为了实现民事免责目的,一方经协调,特意在刑事判决中加杂对民事诉讼较为关键的事实认定,或者对刑事笔录作有利摘录,甚至直接推动相对方构成单位犯罪。民事诉讼若不能对上述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分辨,必然鼓励强势当事人通过刑事手段取证,利用刑事判决推翻原权利义务安排。因此,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一方在刑事侦查中人为“做案”,由此形成的刑事判决中对民事诉讼相对方不利部分的效力,应予以排除。
结语
综上,法律规则空间的打开、审判实践的不确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以刑阻民”的冲动。合理确定刑事判决的预决力,不仅能够保障民事审判权得以独立行使,更能防止“穿透式”审判理念被滥用、误用,真正还原当事人本意,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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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最高法院对刑事判决的采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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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最高法院、北京高院民事诉讼中对刑事判决采信情况的案例梳理
注释:
[1]预决力与既判力的区别:预决力容纳后诉中因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等证明活动而被推翻,而既判力直接导致后诉不致发生,或者即使发生后诉也不允许当事人挑战前诉裁判,后诉法院只能在前诉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基础上作出判断。
[2]纪格非《我国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预决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法学杂志》2017年第1期;龙宗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邢会丽,《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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