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课题续篇: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影响|金融汇(6)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2016)宁民终159号民事判决载明: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永飞所筹措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工程及偿还为工程筹措的借款,并未将资金用于挥霍或据为己有,据此认定马永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民事案件争点为马永飞挂靠住建六公司,并以其名义对外借款,其对外借款行为是否对住建六公司生效。民事法院根据刑事判决所载内容,认定马永飞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住建六公司对马永飞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我们认为,刑事判决中“大部分用于工程及偿还工程借款”系模糊表述,目的仅是为了说明马永飞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刑事法院没有查明民事案件中争议的特定借款是否用于工程,民事案件直接采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
3、刑事判决认定涉案外人事实的程序劣势。通过诉讼查明事实,各方对事实争点能否充分控辩,是事实得以查明所依赖的程序要件。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封闭性,案外人对刑事诉讼基本无法参与。因此,就涉案外人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往往未经过充分的控辩,事实的客观性难以保障。
某票据转贴现纠纷,刑事判决认定某银行为“出资行”,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清单交易和封包交易中的出资行需要就实际用资人无力还款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但该银行并非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参与刑事诉讼、无法充分发表意见,刑事判决涉及案外人的该事实认定有可能存在严重错误。
四、观点与建议
针对不同的主体,将刑事判决各个部分、不同内容做精细区分,对预决效力进行分层设计,是解决本文开篇问题的路径。
1、被害人认定的影响力
刑事被害人认定对民事案件会造成一定影响,对部分程序事项甚至会是决定性影响。首先,被害人起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责任主体同一,法院通常会驳回被害人起诉。其次,被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主体,如其可在刑事案件中受偿,民事案件会对被害人可获得的追缴退赔款进行扣减。最后,被害人的认定,对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会产生心证上的影响。例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一般会确定被害人为出借人,但如果刑事判决确认被害人为保证人,似乎意味着刑事法院已经审查了担保法律关系,认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民事法院如果认为该判决中的被害人认定具有预决力,可能会对保证人责任产生较大影响。
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的认定,标准通常较为简单,一般是直接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并不考虑当事人通过民事交易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在涉及复杂交易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因存在担保、回购、保险、差额支付承诺、违约责任等复杂交易安排,最终的损失承担主体(即刑事被害人)需要透过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作出认定。但因刑事诉讼未承载对民事法律关系审理的职能,更未有允许利益相关方对被害人认定提出异议的程序设计,因此,刑事判决中载明的被害人仅是刑事法院对特定时点(通常是刑事判决作出时,乃至提前至侦查终结时)的实际损失人的认定,与民事责任主体无涉,不应产生对民事诉讼的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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