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部工作指南——读《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5)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我感觉其实还是外行与内行的差别,刑部官员作为专业人士,他们断案都有依据,而外行人士,包括大理寺、都察院官员,他们对刑案发表意见,都是“我觉得”应该这么判,按儒家思想,应该这么判。
这种外行和内行的差别,今天依然存在。
作者讲了一个典型案例:道光年间,山西一婆婆与人通奸,被童养媳窥破,婆婆勾结奸夫虐杀儿媳(用铁通条烧烙,残忍杀害)。山西巡抚、刑部的拟处理意见:拟绞监候,照例入于缓决,永远监禁。大理寺的拟处理意见:拟斩监候,秋审入于情实。
山西巡抚和刑部意见一致,觉得虽然这个婆婆很可恶,但是按照法律,只能判个绞监候,让她坐一辈子牢。而大理寺的意见是,这个婆婆应该直接判斩监候,秋审过了就行刑。
刑部和大理寺就此案“签商”,作者梳理了大理寺的5大观点和刑部与之相对的5条反驳,双方各自援引法律、儒家经典、之前的案例作为论据。
作者最后对双方的论点论据予以客观理性的点评。读懂原文、条分缕析、客观点评,这都需要一定的功底,这包括最起码的古文阅读理解能力,还有逻辑思维、儒家经典知识储备、清代法律知识储备和现代法律基础等。
大理寺的观点:
①姑媳相犯不能比于母子(父母故杀子孙,会轻判)。
②双方已不能构成婆媳关系。
③婆婆手段极为凶残,儿媳才14岁,年纪幼小,应该将婆婆从重惩处。
④杀媳灭口为重罪,抑媳同入淫邪为轻罪,应作“两罪并发从重科断”解释。
⑤按律例,母亲通奸,杀子灭口,使其夫绝嗣者入于情实。而姑杀媳不会入于情实,所以婆婆会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建议将婆媳之间的法律关系改为与养子相同,姑殴媳至笃疾即可照义绝办理(这是从影响上来说事)。
大理寺的核心观点就是:婆婆这么做,已经不能再把她当婆婆了,就是故意杀人而且情节严重,应该重判,以儆效尤。
大理寺虽然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提出要从重处罚那位婆婆,但未免有观点先行之弊。而且在此次论战中,充分暴露了自己的外行。多次引用律例错误,被刑部抓住小辫子狠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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