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部工作指南——读《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6)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刑部都是专业人士,对律例和相关成案信手拈来,抓大理寺逻辑漏洞也很准,反驳如下:
①大理寺对律例的理解有误,在母杀子女、姑杀子媳的恶性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母子、姑媳的名分、法律关系、判决标准是相近的,可以比照。
②婆杀媳,是婆婆不把儿媳当儿媳,但儿媳还得把婆婆当婆婆,所以不能构成义绝。
③此前有不少类似案件,有上谕也有相关条例规定,不能随便“从重惩处”。(嘉庆上谕:“嗣后问刑衙门……不得于律外又称不足蔽辜及从重字样”)。
④大理寺对“二罪并发从重论”理解有误。“二罪并发从重论”是说两条罪各为一事,二罪为并列关系,如一犯奸,一犯盗,这算二罪并发。如果盗罪重于奸罪,就从重以盗论。而此案中,婆婆跟人有一腿,想让儿媳妇跟她一样,因为儿媳妇不同意,所以把她杀了,大理寺列举的两条是有因果关系的,不能算两种罪。
⑤婆杀媳谈不上绝嗣,所以不管是哪种关系(嫡母、继母、养母)的婆婆,都会被定为缓决永远监禁,遇赦不能减等。
另外,刑部认为,大理寺提出的“姑殴媳至笃疾即可照义绝办理”断无可行之处。姑殴媳至笃疾,杖九十,收赎;平人互殴至笃疾,杖一百,流三千里。惩罚是很不一样的,毫无可比性。
最终大理寺认可刑部意见。
今天来看这个案子,我作为外行人士也想支持大理寺。刑部官员确实专业,论战中他们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但未免少了人味。可能他们对这种人命案件已经见多了,又或者他们信奉的是“救生不救死”,总之丝毫看不出他们对于受害者的同情。
我想到另一个案子,湖南一奸夫主谋杀害情妇丈夫,捏造劝架互殴情节,变成过失杀人。
刑部官员从地方官填写的尸格中找出了破绽。最后结果是情妇被判凌迟,奸夫斩立决。主谋是奸夫,动手的也是他,结果却是女的判得比奸夫重。
清代刑部用“部驳议处”的大棒指挥地方官:刑部对地方督抚办的案件有驳改建议之权。对督抚及其所属的各级承审官员,有附带的处分建议权。正如当下,“绩效”是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让下级政府听话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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