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春——之我精神导论-探索篇-之我论(1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报载,北京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判处林某死刑。回京做毕业设计的吉林大学大四男生林某,因多门功课“挂科”,为释压杀害两名卖淫女,将尸体运回昌平家中侮辱后,埋尸院中。林某称,大学毕业前因有八九门课未通过,压力一直很大。当年2月,他回京在实验室做毕业设计,3月6日,林某从网上联系上卖淫女蔡某,当天,他以300元的价钱与20岁的蔡某发生了关系。“以前总幻想和尸体做爱,觉得刺激。”林某说,第二天早上,他就感觉必须要做这件事,觉得控制不住,不做就活不下去,人就像碎掉一样。随后,他就带着绳子等工具,来到蔡某家,将其勒死,并将尸体运回昌平家中,辱尸后分尸,将碎块埋在自家院中。
此案,所谓“总幻想和尸体做爱,觉得刺激”,也印证了林某之我的灰暗,“和尸体做爱”就是奸尸,也就是走入死人的世界,面对死人奸尸者可以为所欲为,林某在现实中猥琐,极力想暂时逃避现实。平常,一如林某所说“总幻想和尸体做爱”,而这个幻想在之我灰暗到极限程度——即‘必须要做这件事,觉得控制不住,不做就活不下去,人就像碎掉一样’,此刻林某的之我与思维及正常精神活动发生了短路,之我的处境与人的自杀相似,任由“幻想”实施“和尸体做爱”。荒唐暴虐之举,也是林某阴暗变态之我穷途末路式的畸形反抗,之我活的意志使然。
从另个角度剖析此案,林某其实也是在实施自杀,因为杀人的后果林某并不是不清楚,借杀人之举实现最终了结自己之路。林某是个懦夫,也可能是个抑郁症患者,自己对自己实施自杀没有勇气,于是便捉杀人之刀玩曲线式自杀悲剧,最终让法律把自己撂倒。
暗度陈仓
既然外界不可以闯进之我与其直接对话接触,那么催眠术便是折中的办法之一。传统理论认为,所谓催眠术是运用暗示等手段让受术者进入催眠状态并能够产生神奇效应的一种法术。有催眠师总结,简单地说:催眠术是利用心理暗示进行沟通的技术。复杂地说:催眠术是绕过表面意识而进入潜意识输入语言或肢体语言的行为。理论地说:催眠是心理暗示行为,施术者通过语言、声音、动作、眼神的心理暗示在受术者的潜意识输入信息,改变其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
在之我说看来,催眠术是催眠师应用暗示等手段,让受术者思维处于模糊朦胧状态,并利用这种状态,且利用此状态的思维与之我间接交流,进而影响之我对交流内容的态度,由此可能影响思维的原有判断。在此,人处于催眠状态,之我是独立的但却被动,之我可能迎合暗示,进而干扰对先前思维方式及其内容与判断的态度。从这点出发,也佐证了之我是存在的,是人的最高层次、最高级存在。而之我与思维,通过作用与反作用演绎人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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