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没有证据,就能逍遥法外吗?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我们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常识性法律理念”违背“公众朴素正义感”情况,对于一些常识性问题,希望各位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爱好者秉持尊重、耐心、宽容的态度予以回应,提问者本身并无恶意或敌意,只是想探求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背后的合理性,对某些事物产生怀疑往往是认知更新的契机,此时科普也就更有意义,本文将阐述部分诉讼法常识,供各位参考。第一部分从司法证明发展史的角度阐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形成过程,第二部分介绍我国20世纪80年代学术争论引发的“真实观”转变,第三部分介绍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同的证明标准导致的事实认定差异,希望通过上述三个维度的回答对各位理解法律规则有所助益。
目录
一、司法证明祛昧之路——从神明裁判走向证据裁判
二、法律追求何种真相——从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
三、不同案件标准不同——区分优势证据和内心确信
人类的司法证明活动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三个阶段,整体上看司法证明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非理性走向理性,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的过程。神明裁判制度是将司法证明诉诸于“神灵”,“神灵“的意旨就是裁判的依据。神明裁判的具体方法有火审、水审、称审、毒审、决斗审等五花八门的做法,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的有关记载,如果有妇女被告发有通奸行为,但是她自己不承认,那么法官就会命人把该女子扔进河里,如果女子沉入水里去,证明她有罪,如果她浮在水面上,就证明她无罪,法官在判断女子是否通奸既不去找她的通奸对象,也不去询问她的邻居,甚至连她自己的丈夫也不去问,而是直接把她扔进水里,此时法官的基本职能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而是扮演神裁仪式主持人的角色。神明裁判的审理方法现在看来是相当荒唐又滑稽的,但是受制于当时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却被广泛使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有人开始察觉到这种神明裁判制度过于糊涂,即使被裁判者最终无罪,裁判过程也会将其致残,直到13世纪末期,神明裁判制度才彻底的退出了司法证明的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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