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没有证据,就能逍遥法外吗?(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界围绕诉讼真实问题展开了将近十几年的激烈互喷。他们争论的问题看起来很简单“我们在诉讼中想要查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看过柯南同志都知道“真相只有一个”,但是法学界的同志们认为真相可以分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所谓的“客观真实”是指办理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实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要求裁判事实和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完全相一致。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视为真实,法律事实尽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真相,但不必也不能等于案件事实本身。如果把客观真实的支持者和法律真实的支持者比做拳击选手,他们之间的互喷大致可以看成三回合制拳击比赛,第一回合,客观真实将法律真实摁在地上摩擦,第二回合,法律真实翻身爆锤客观真实,第三回合互相吐口水被裁判拉开后发现打错人,咱们一起回顾下这场比赛。
客观真实之所以能够在第一回合碾压法律真实主要是因为其后台是马克思,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可知论的观点,人类是有能力可以全面认识客观世界的,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自然也能够还原出案件发生的过程。追求客观真实具有天然的正义感,办案人员如果不能在办案过程中明察秋毫,以今知故,反而追求较为容易的“法律真实”,说明办案人员消积怠工,业务水平和政治觉悟有待提高。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也为办案人员追求客观真实提供了相应的条件,比如DNA鉴定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锁定错误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总体而言,当时的学术讨论仍然依附于政治话语,客观真实较之于法律真实更为政治正确,所以其在学术上占主导地位,“法律真实”不敢轻易出招,出招就被扣帽子,第一回合法律真实被客观真实打得灰头土脸,还不敢还手,完败!
第二回合法律真实痛定思痛,也找到马克思做自己的后台,根据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相对性原理,人对具体的事物的认识能力和认识结果具有阶段性和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能达到相对真理的程度,而不可能认识到绝对真理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搜集证据,通过在案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做法,如果一味强调追求客观真实,司法工作人员难以把握证明标准,无法应对实践中爆炸式增长的案件数量,因此,法律真实也收获了一大批法律实务界加班狗粉丝。现场裁判对于法律真实也青睐有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意思很明确,支持法律真实,摒弃客观真实,自此,法律真实将客观真实暴击倒地,第二回合法律真实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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