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没有证据,就能逍遥法外吗?(5)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刑事案件关乎被追诉人的自由乃至生命,认定某项事实时必须极为慎重,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的正面表达,还是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反面表达,都意味着在刑事案件在证明标准上要有更高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如果非要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予以量化,可以简单粗暴的认为法官通过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把握达到百分之九十才能最终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得以认定的证据标准较之于在民事案件中得以认定的证据标准更高。
证据标准的不同导致事实认定的结果可能不同,举个例子,王二狗听见办公室里有四位同事在发生争吵,于是他便走进去劝架,结果这四位同事越吵越激动,拿起板凳互殴,王二狗劝架过程中左臂被砸伤,后鉴定为左桡骨骨折,构成伤残九级,花去医疗费用17000元,王二狗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想要追究四位同事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是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到底是谁将王二狗打伤,所以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王二狗又提起民事起诉,要求四位同事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四位同事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四位同事赔偿医疗费和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同样是认定王二狗被四位同事伤害,按照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按照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可认定,这就是证明标准不同导致的事实认定上的差异。
回到提问者的问题,即使被告人实质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在案证据为零,也就是说现有证据根本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自然要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处理。让提问者感觉难以接受的地方在于这种做法实际上放纵了犯罪,违背了个案正义。但是换个角度看,坚守证据裁判和证明标准的要求虽然存在放纵犯罪的风险,同时,也从整体上限制了执法者的权力肆意和审判者的主观臆断,从而大大降低了社会公众被错误追诉或不当追诉的风险,从这种意义上讲,放纵个别犯罪是保障绝大多数人权利的必要代价。既不放过一个犯罪,也不制造一个冤案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是在两者无法兼顾时,“宁可错杀一百,绝不放过一个”是专制极权政府的通常选择,而将权利保障置于打击犯罪的目标之上是现代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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