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没有证据,就能逍遥法外吗?(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神明裁判制度结束之后,证据制度从神判走向人判,证据在诉讼制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根据当时的观念,在所有证据中最为重要的证据就是“口供”,“口供”是“证据之王”。根据《加洛林纳刑法典》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认是最好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以至于在这个阶段通过适度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完全被法律所允许,这种野蛮的口供裁判观念至今阴魂不散。随着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更多的种类的证据进入诉讼之中,裁判者发现由于缺乏统一的证明标准,司法证明的实践相当混乱,相同案情和相同证据在不同法官面前往往得出不同的审判结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定证据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就是说法律预先规定好各种证据的功能大小,法官只需要做“加法”,不用自己裁量。比如说一个可靠的证人证言可以构成二分之一的证明,那么两个可靠的证人证言就可以确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如果一个证人信誉有瑕疵,那么他的证言只能构成四分之一的证明,四个信誉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才能判断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
法定证据制度系统性地运用证据解决事实认定问题,已经蕴涵了证据裁判制度的基本精神,较之于神明裁判制度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当然法定证据制度的问题在于塑造了诸多“没有灵魂的法官”,法官成为了一台简单的计算器,无法释放自己的理性,容易导致个案中错误或不恰当的判决。目前所谓的大数据智能裁判,通过检索关键字重叠率形成自动判决,需要避免重回法定证据制度的危险。
17世纪以后,法定证据制度开始开始转向自由心证制度,法官和陪审员可以运用自己具有的“人类普遍的认知能力”来判断证据,他们的智力、观察力、创造力自此重新得到解放。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生动的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律并不要求陪审团讲出他们获得确信的途径和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的规则,要求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决定证据是否完整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求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的良心深处探求对控方提出的针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证据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什么印象,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包括他们全部义务的问题:“你们是内心确信了吗?”如果说法定证据制度是对法官的能力持怀疑态度,那么自由心证制度开始重新相信法官的理性,当然。这也意味着如果法官素质不足,判决仍会出错,自由心证制度并非万能,但是从司法证明发展过程来看,目前,他是最好的。
在神明裁判走向自由心证的过程,乃至以后可能的变革中,都会伴随着对于裁判者理性信任与不信任的回转,但是对于证据的重视程度呈现出不断提升的趋势。证据裁判原则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有关事实予以认定,这一如今看来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常识,人类经历了漫长的几个世纪才真正得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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