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周文斌案辩护词(2)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我并没有说我的理解就一定是正确的,我相信审判长、公诉人和被告人都对刑事诉讼法有自己的理解,也可以在自己的范围内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关键在于,各自的理解是否能够自圆其说,是否实现前后连贯和逻辑自洽。
那么我先说第一个问题:
(一)纪委的调查行为是否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约束?
这个问题本身也是上一次庭审讨论的焦点,也是这一次庭前会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是在本次法庭上被告人和辩护人屡次想要提出启动这样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或者想要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同时也是屡次被公诉人打断的问题。
首先我要阐明的结论是:纪委收集的证据也要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理由有以下五个方面:
1. 第一个理由,刑诉法规定,只是说违法行为(比如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或者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和排除后果之间的关系,没有具体指明一定必须具体是哪个机关的违法行为。
有哪个规定或者司法解释中具体说是哪个机关、或者安全机关、或者监狱保卫部门,或者只有这些机关采取违法行为获得的证据才受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约束吗?没有任何一种法律条文有这样一种规定,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一种司法解释支持这样一种看法。
或者说,从目前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看,没有规定具体必须是哪个机关的违法行为才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那么,如果说纪委的调查行为就不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是不能成立的。
2. 第二个理由,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适用。我们在质证的过程中已经说过,这表明纪委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使用。既然可以使用,那么这个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就当然要受到第五十四条的条文的约束。
3. 第三个理由,纪委反腐,大家当然是支持的,就比如我们今天在这里说纪委的调查行为也要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这不表明我们不支持纪委反腐。反腐,无论是谁去反腐,都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这和公安保障治安的目的是一样的,不能因为大家都希望平安,公安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同样的理由,不能因为大家都支持反腐,都希望政府清正廉洁,就允许纪委刑讯逼供;这样的逻辑肯定是不存在的,纪委自己也肯定是不同意的。
4. 第四个理由,如果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约束一部分人,只约束一部分调查机关,不约束其他的调查机关,这样的一个司法习惯,只存在于上一个世纪大概60年代之前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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