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周文斌案辩护词(4)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2. 从法律实施的效果来看,只有把这些间接渊源于违法行为的证据也予以排除,才能起到刑事诉讼法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效果。
刑诉法设置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什么?无非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嘛!无非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甚至有可能屈打成招最后酿成冤假错案嘛!
那么,如果我们不排除间接源于违法行为的证据,它会导致刑事诉讼法所设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失效。为什么呢?举两个例子:
例如,(1)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要予以排除,那么,下一次他不刑讯逼供了,所获得的证据就不予以排除。这会导致一个什么情况呢?有可能碰到一种极端的侦查人员,他就会就把犯罪嫌疑人暴打一顿,打到他一见到这个嫌疑人就两腿发抖,再也不敢翻供。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不如没有,因为如果没有的话,嫌疑人还可能不遭受如此残酷的刑讯逼供;有了这个以后,侦查人员一次性使用暴力,打到极致,让嫌疑人再也不敢翻供,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什么效果呢?
再举一个例子,(2)非法关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比如说拘留,规定24小时之内要送到看守所执行,如果侦查人员违法,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送到看守所,如果说只有在看守所之外讯问所获得的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那么二十四小时以后,把他送到看守所了,那所获得的供述就不排除了,那就容易纵容甚至鼓励侦查人员把犯罪嫌疑人关到再也不敢翻供为止。那么这样是鼓励违法取证、还是震慑了违法取证、还是吓阻了违法取证呢?
如果这么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么刑事诉讼法这么规定就毫无价值了。因此,那些通过非法行为间接取得的证据也是要予以排除的。
(三)本案当中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提供了线索,是否应当启动排除程序?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或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线索。被告人或辩护人不需要将非法证据的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甚至也不需要证明到优势盖然性的程度,只需要提供线索就可以了。
这个线索,从法律上来讲,要求的门槛是是很低的。比如说,被告人指证某个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甚至哪怕被告人说不出名字来,只能说出一个大概长相,比如说身高多少、什么发型、当时穿着什么衣服,甚至包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他实施了刑讯逼供这都叫线索。甚至比如说,在当时违法取证的行为发生的时候,都有什么人在场,这个也叫做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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