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周文斌案辩护词(3)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为什么这样讲的,因为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一个演进的过程,刚开始它制约联邦政府,只约束联邦警察。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那么对于州政府、州警察以违反联邦宪法收集的证据,是不排除的。但是从1961年以后,美国联邦政府通过(麻弗案件)通过了一个规则,规定不论联邦执法官员还是州执法官员,无论是谁,只要是以违反宪法的方式侵犯了被告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收集的证据都是要予以排除的。也就是说他们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之前,就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针对特定群体的落后做法废除了。
那么,我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论是针对规则确立的讨论过程之中,还是最后的文本之中,都没有提出说是针对特定的主体,而不针对其他的主体。这样的理由,我在第二点已经讲过了,所以就不再重复。
5. 最后一点,纪委自己也认为自己收集的证据是要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约束的。这一点,可以从中纪委每年在北戴河培训中心专门邀请专家学者对纪检干部讲一门课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学习中可以得到证明。而且听这个课的纪委干部,都是在全国选拔的纪委干部高层领导的培训班。这样一个事实表明,中纪委,也就是我们党最高的纪委监察机关,他们也认为,他们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之中,他们在行使职务调查的过程之中,也是要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否则就存在其可能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遭到质疑,从而有可能被法庭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的。所以说,纪委的调查行为也是要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约束的。
(二)以之前的非法取证行为取得的证据为依据,又取得的其他证据要不要排除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简单来说,就是毒树之果的问题,但是我尽量不使用这些专门的术语,因为很多人说这是美国的一个法律原理。我们先不说它叫什么,我们看看它是怎么一个规定:简单来说,一个非法行为,比如说通过刑讯逼供,不管是哪个机关,获得了一个被告人的供述,又通过这个供述,又取得了其他一些证据比如说一份书证、一份物证、或者说是一个凶器、或者是其他的证人证言。那么,间接来自于调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证据要不要予以排除呢?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之下,我认为,要排除。理由是:
1. 从法律规定来看,回到第五十四条,这个法律规定它只强调违法行为和取得的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只要有因果关系,就应当予以排除。条文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只要是通过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论是直接取得的还是间接取得的,只要是被非法行为污染的,都是要予以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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