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周文斌案辩护词(6)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但是在本案当中,公诉人想当然地以为不需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想当然地认为纪委的调查行为不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想当然地认为之前的取证程序取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这个证据再取得的其他证据,不需要再排除。所以,一旦涉及到这个问题,公诉人不是打断辩护人的发问,就是去打断被告人的陈述,而不是去积极主动地向法庭来说明,他们那些证据究竟是如何取得的,所以公诉人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本案当中争议证据合法性的问题。
(五)本案究竟是不是有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规定说明排除证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能举证或者不能够举证,确认存在有非法证据的情形,确认就是说明了非法证据的存在。另外一种情况是不能够排除,那么只要有证据能够对公诉方举出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一个合理的质疑,那这样的一个证据就是要予以排除的。
本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没有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提出一个合理的质疑呢?这是有的。比如被告人翻来覆去地说自己的供述形成的过程,以及如何和那些证人的证言之间印证上的;以及那些调查侦查机关,如何通过把那些证人证言的内容透露给被告人,把被告人的供述再透露给证人的,这些内容被告人已经对这些手段进行过反复的陈述。实际上,辩护人也对这些内容事实进行过反复阐述。
就比如说,检察机关的人员在案件还没有立案的时候就到过纪委办案的场所也取得了一份供述。我们不是说不可以检察院提前介入,不是说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接到有关线索的时候是可以初查的,但问题在于这个介入的事实,它表明侦查机关在后来获得的证据和侦查机关在纪委所获得的证据之间,具有了因果关系,导致了后面的口供,也就是公诉人一再说的正式的侦查阶段的供述。我们不是否定侦查机关在纪委调查期间的讯问行为,而是因为这次一天之内的讯问完成了相当冗长的供述笔录,如何能够在一天之内完成是很令人怀疑的。那么,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侦查机关直接把纪委调查期间形成的笔录复制过来,形成自己侦查得出的证据,后边所有的证据又是在这次供述的基础上复制粘贴形成的,而这次又是被纪委的违法行为污染的,所以后面所有的供述都是被污染的,都是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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