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周文斌案辩护词(8)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我们国家规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地解释了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在2015年的时候第一次出现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中。我们不去解释它的含义,因为含义是非常清楚的。
这是对于证明犯罪的一个标准,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它被用于法官指示陪审团的一个标准,是不需要法官去解释甚至也不允许法官去解释的,因为已经非常清楚的,越解释越不清楚。我这里要说的不是去解释它,而是说明它是怎么来的,在英美法上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规定?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作用,最初是为了防止陪审员因将无辜者错误定罪而使其灵魂受地狱煎熬。为什么这么讲?因为基督教有这么一个传统:“不要论断人,免得自己被论断。”在古代,判决无辜者有罪是一项致死的罪孽。排除合理怀疑,最初是为了给焦虑不安的基督徒提供的一种精神慰藉:只要排除了合理怀疑,只要这个怀疑是合理的,判决有罪就不会冒着灵魂不被救赎的风险。这是中世纪的时候,排除合理怀疑对法庭审判当中对陪审员的一种精神上的安慰作用。
那么到了现代社会,人们依然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又能起到一种什么作用呢?不再是为了使法官、陪审员或者是公诉机关判断他们有罪,然后遭受灵魂的煎熬。因为审判已经世俗化了,关于灵魂上的信仰成分被逐渐抹去。但是人们在良心上寻求一种内心安宁的需求仍然是存在的。所以它仍然是对法官、陪审员、公诉人甚至也包括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的时候,提出的一种良心上的要求——你在内心里是真的相信一个人有罪吗?如果不是,那么你将这个人判为有罪,会不会遭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夜深人静的时候,你会不会感觉到良心上有不安?它是起到这样一种作用。
所以无论是法国的陪审团还是英美的陪审团,法官在指示的时候,都只是要求陪审团在做出这样一个决定的时候,内心是否确信这个人有罪,内心是否感到安宁。这是我要特别强调排除合理怀疑在外国的法律确立的一个原因以及它迄今在当代法律和司法体制当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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