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周文斌案辩护词(9)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我们虽然不是一个基督教传统的国家和社会,但是自古以来,良知良能自古以来也是我们的传统所强调的。那么,我们在法庭上,我们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也是要强调这种,认识论上我们是否能够达到那种确信的程度,以及价值论上我们能够感受到内心的一种安宁。我想,这个放到我们这个案件当中,尤其具有针对性,所以我先强调这个。
(二)本案是否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受贿犯罪?具体来讲就是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地让人排除了合理怀疑地相信被告人确实是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我认为,没有。简单论证如下:
1. 受贿款来源和去向问题。那么多笔受贿,动辄一二百万,三四百万,这些受贿钱款来源于哪?我们不是说每一笔受贿款都要把每一分钱的来源都说清楚,但是至少那么大额的现金要有来源。因为这钱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啊,也不会是说受贿人早上跑步捡到的啊,至少五十万以上的那些钱款的来源要说清楚吧。其实公诉方也不是认为说钱款的来源不重要,像侦查机关不是想尽一切办法,让被告人、行贿人说清楚款项的来源吗?也举出了一些证据证明款项来源。这说明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也认为这些受贿款项的来源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但是从他们举出的证据来看,首先,很多证据是不充分的,很多钱款是没有来源说明的,另外在公诉人已经举出的一些证据事项当中,钱款的来源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又是互相矛盾的,这是一个问题。
关于受贿钱款的去向,那么多的钱,就算按照公诉机关所说的投资1500万,那剩下的还有700万呢?按照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都放在柜子里,但是柜子里又没有钱,那到哪里去了?同样的,公诉机关也不认为这些受贿款的去向是无关紧要,也举出了一些证据事项来证明款项的去向,也是同样的,很多受贿款的去向是没有说明的,还有很多证据与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比如说,拿去投资了,但是投资要有入账证明和凭证啊,本案当中有吗?没有。
几乎每一笔行贿款,每一笔受贿的资金,都是如被告人反复所说的那样“来无影、去无踪、死无对证。”这个能够叫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
然后,再看受贿的动机,尤其是关于周文斌从下属们受贿的那些指控:公诉人说,行贿人是为了提拔,是为了升迁,为了岗位留任,周文斌帮这些人实现这些目的;可是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是互相矛盾的。按公诉人的逻辑,把张三调到李四的岗位上,张三获得了提拔重用,李四也获得了提拔重用。几乎每一个关于周文斌的下属行贿和受贿的举证,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当然公诉人会说,这是被告人自己在供述里说的。但是作为指控犯罪来说,这是个疑点,到底谁获得了提拔重用?你不能说,张三换到李四岗位上,被重用了;李四换到张三岗位上,也被重用了,这样的证据就是矛盾的,公诉人有义务清除这些矛盾,消弭这些疑点。但是公诉方没有这么做,所以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合理地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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