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周文斌案辩护词(10)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2. 关于证言的采信问题。本案各个的行贿事项,证人都提供了大量的证言。那么,提供这些证言的证人在侦查机关调查期间,都提供了多次反复的、矛盾的证言。那我们究竟相信哪个,我们且不说那些没有出庭的证人,就说那个胡彪斌,我们也姑且不论,胡彪斌的证言究竟是不是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要不要予以排除的问题。然而,就算这些证据是合法取得的,这些证据之间都仍然存在不能被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比如,胡彪斌说,他没那么多钱,然后让从涂玉华的卡里取,但他后来不是又说房间里有钱吗,既然有钱,为什么还要从涂玉华的卡里取钱呢。然后这些证据提供的钱的另一来源是备用金,那备用金从哪来的,又有证言说钱是从账上来的;可是钱如果是从账上来的话,熊颖肯定知道的,可是实际上熊颖并不知道,那这不就矛盾了吗。你公诉人如何去清除这些矛盾,其实我很愿意去听一听公诉人怎么在法庭上去澄清这些问题。
还有就是,证人胡彪斌明确地说他就是10月13日送钱给周文斌的,送到他的办公室。可是公诉人自己出示的证据说周文斌10月13日在北京出差啊。至于公诉人去引诱证人,说是10月13日后边那几天,这个事情我们都不说啦,证人自己说的13号,而且是很明确的。那在13号这一天,周文斌在北京出差,胡彪斌怎么把钱送到周的办公室的?这些疑点,你公诉人如何解释?
3. 很多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之间很明显的矛盾,也不能得到清晰的解释、合理的排除。比如,沈亚群的证言,说她吃饭时间去行贿周文斌的,说那时候他们宿舍楼底下是没有人的。对于这个证言中的不合理之处,我们不需要听被告人说,自己凭常识就知道。谁说那个宿舍楼下吃饭时间是没人的,而且,现代这个社会,除了看守所、监狱是时间到点了吃饭,谁吃饭时间是一样的。就连学校里很多时候,一个具体的学生哪个时间到食堂吃饭,也是不固定的。所以关于证人证言说吃饭时间去行贿,是不合理的。而且那个地方熙熙攘攘,我们讲行贿是有很大隐蔽性的,选在那个时间,那么一个地点,去给一个大学校长行贿,这符合常识吗?不符合常识。
再比如说,王雪冬的证言说,行贿资金来自财务取款,然而,昨晚我们的辩护人也出示了财务取款的凭证,上面很清晰地说明,那是一个香港的财务凭证,上面是用英文记载的那些记账的科目,这是很明显的造假。我们大陆(公诉机关)的财务人员,也不懂英语,也没有在香港进行财会业务的经历,想当然地,按照大陆的这种职业习惯去填写这样的票据,把这个票据交给我们的侦查机关。我们且不说侦查机关是不是故意指使这个证人这么做,导致证人按侦查机关的这种要求,提供了这样的假证,我们姑且不论,假定我们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是这么做的,那这样的证据,能用来证明本案的行贿资金合理的来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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