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周文斌案辩护词(12)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公诉人想要定罪,就要去证明,他不是正常履行职责而就是为了谋利,那能够证明吗?不能够证明。所以一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公诉人又说,不需要实施了谋利作为构成要件,只需要承诺谋利即可,那好,那你就举出证据来证明他承诺谋利了。那证人证言说答应将来给他什么好处了吗?或者被告人承认要承诺给他什么好处呢?这样的证据也是没有的。所以,公诉人口口声声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不是你说它确实充分,它就确实充分,而是你要把疑点解释清楚,解释清楚了,才能让大家相信你。相信你说的,两个人之间没有心灵感应,也可以在不同的地方,面对不同的人员, 编出同样一个不存在的地点,能解释吗?我认为不能解释,所以就行贿的事实来说,完全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这样一个标准。
那关于被告人自己承认的那10万港币,除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还有别的证据吗?是有的,正是那笔10万元的港币,而公诉人却说扣押的赃款不属于物证。但这只是公诉人一方的理解,我认为,赃款赃物也可以是物证,尤其是你把赃款就是说成受贿款的时候。尽管我同意公诉人认为钱是种类物的观点,但你不一定非要找到当时受贿的那笔钱,问题是在十万港币的这笔起诉当中,他说的就是随案移送的那个赃款,就是周文斌受贿的那个钱款,这里边矛盾就来了,那10万港币上面有银行的扎条,分明是2007年的,可是按供述,那是2005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那你那个物证明明是和证言矛盾的,你能说这个案件事实清楚吗、证据充分吗?它是不充分的。
所以这个案件唯一能够说得上有证据,被告人也承认的,就只有他收受的那块那块价值38000块钱的手表。就这38000块钱而言,从这个案件事实来看,周文斌自己说得也很清楚,在案证据显示得也很清楚,本身不是为了给所谓的行贿人谋利。虽然说有人,也有请托的事项,但周文斌做这个事情时,没有谋利的故意,而且事后把这个表又还给回去了,过几个月,这个人又跑到周文斌办公室,非要把表送给他。严格地说起来,这也是违纪,甚至也可以说是受贿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贪污犯罪的数额标准去掉了,也就是说,考虑这样一个受贿案件,不能单纯看。
本案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挪用公款,这个我也不详细地展开论证,我只想解释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预付款。这个是公诉人反复强调的,房子还没有开始预售,你怎么就付预付款?这个被告人在法庭上也反复解释过,这不是预售合同,不是开发商和每一个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这是一个团购合同,那为什么要团购?就是为了便宜啊,团购为什么要付预付款呢,为了更便宜啊。很多楼盘确实有的单位,尤其比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他们和开发商之间有团购并且没有预付款,但给的折扣是相当低的,低到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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