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周文斌案辩护词(11)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再比如说,证人、被告人,在证言和供述里边反复提到的“丹凤轩”、“老树咖啡”这些当时还不存在的这些地方行贿。这样严重不真实的供述和证言是如何形成的,公诉人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吗?如果被告人、证人都说了一个确实存在的地方,他们不约而同都说啦,那我们可能会形成合理怀疑的确信,因为如果确实没有这回事,他们怎么共同说出这样一个地方,这么一个时间。但问题是,他们共同说出了一个不存在的地方,这个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什么?那就是办案机关,拿着被告人的供述去告诉证人,拿着证人的证言去告诉被告人,这是唯一合理的解释,不然的话,怎么可能,两个不同的人,共同编造了一个虚假的故事,共同编造了一个虚假的地方,是由于“心灵感应”吗?这个我们在质证的时候说过了,我们的科学还不承认“心灵感应”的,那这要怎么解释呢。
再比如肖学韬的证言,说行贿资金来自食堂,但食堂明明是用卡的,这个其实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就算是用现金,也是零散的现金,怎么可能是一捆一捆、一扎一扎地就出现了呢, 这样的疑点,公诉人作何解释?我是真的很想听公诉人解释一下。
再比如说,关于重点工程,证据都说行贿是为了照顾重点工程,那这个说得很清楚了,按照公诉人的指控,每一项工程都成了重点工程,那到底照顾谁啊?
公诉方应当去排除这些疑点。其实,被告人为了消除这些疑点,为了消除侦查机关、合议庭对于认定他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这些疑点,做了很多努力。
比如说谋利,讲到最后,这个谋利的利益是不存在的,说职务提拔,也不存在,说行贿人是为了留任,根本就不需要。一个独立的二级单位,又不是南昌大学的法学院、文学院、外语学院等这样的二级单位, 它是个独立的法人,一个独立的附属机构,还举出了一附院、二附院这样的例证,证明人家也是留任干到63岁的。就像周文斌这样的一种努力,其实他就想证明这些所谓谋利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你说我为了给他谋利,但本身这个“利”不存在,那我怎么为他谋利呢?
而且公诉人实际上,也是混淆了受贿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的证明对象,公诉人曾经说,受贿罪不需要具体的请托事项作为构罪要件,说行贿、受贿不需要具体的请托事项。我想请问一下,这有法律规定吗,有司法解释吗?公诉人说周文斌对下属有稳定的、广泛的支配权、提拔权,这如果是用来证明利用职务之便是可以的,但我也讲过,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其中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还有另一个,那就是要“谋利”,公诉人自己宣读的司法解释,在发表公诉词的时候也说了,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的,也构成受贿。你公诉人所说的拥有广泛的、长期的、稳定的支配权的这个事实,可以证明是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是你明确的、具体的请托事项,这个事实也是要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而且,当被告人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是存在很多种原因的,可能是为了谋利,也可能是在他职务范围之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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