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反互联网垄断,还得从算法共谋谈起(8)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二)计算机算法的反垄断规制窘境:垄断者之间更加公开的固定价格
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法在处理垄断者的反竞争行为或固定价格不会留下监管空白,因为公司这样的行为符合通过交流或促进行为以达到某种反竞争协议的目的法律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以囚徒困境分析,纳什均衡违背了卡特尔且削弱了彼此之间的力量,价格固定者需要达成协议避免出现更差的竞争价格结果。当然,因为竞争价格而不是共谋价格对社会有益,反垄断执法者想设法破坏解决卡特尔参与者面临囚徒困境的互利互惠和信任的发展。计算机算法的出现要求转变反垄断法一些基本原则的思路。反垄断法许久以来都是以假设的人为规制对象的,然而,计算机及其算法成为新的反垄断规制对象,它的力量和人的力量很接近,更容易反抗消除反垄断伤害所使用的现存的反垄断方法。
1、协议的扩大化解释
识别竞争者之间的“协议”是执行反垄断法反对共谋结-果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协议概念也许仍旧不能指导更多细微的交流形式,他们是否应该落在竞争规则应用的范围内。例如像单边公开宣示价格的传递信号机制被看作一种达成公共政策的一种邀请,但是如果在某种情况下等同一种协议,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这种判断方法受到质疑。随着算法的出现也引起了相似的挑战。
算法的不断发展允许竞争者之间利用复杂的代码作为中介以达到共同的目标,使用这样的手段他们可以进行快速而复杂的相互交流,协议的概念及其对数字经济应用愈加清晰:在竞争者达成固定价格被视为本身违法时,而允许快速公告和做出回应的计算机技术模糊了协议的含义,对反垄断执法机关区分公开的协议与竞争者之间的交流造成了困难(Borenstein,1997)。根据实现和执行公共政策的作用,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了体现在算法的辅助下达成众人的思想交流,我们是否应该重新考虑协议的定义。例如前面讨论的信号算法可能会导致快速的反复的价格变动,最终会促成统一的价格,相当于商人之间的实际谈判协商达成共谋协议。
竞争者对快速调整价格的反应直至形成共识等同于与协议吗?关于这一点,对于算法交流(也叫算法集会)是否应该和竞争法覆盖定义下的思想交流相似对待,仍旧很难下肯定的结论。然而,比较清晰的协议定义不仅要通过帮助企业知晓什么活动是非法的、什么活动是可以接受的,以减少较少概念的不确定性,而且还要潜在地强调与算法共谋相关的一些热点问题。因为在现行的法律标准内要证明诸如有意识的平行行为的纯粹单边行为构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在司法制度内对协议解释非常狭窄的情况下,一些竞争执法部门有可能借助如不正当竞争法灵活地处理反垄断法目前不能解决的算法共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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