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反互联网垄断,还得从算法共谋谈起(9)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2、主观意图
用反垄断法的法院关注意图的证据来判断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他们不会因为坏的意图而惩罚恶意。相反,他们用意图作为指引,来描述观察的行为的特征。在涉及排他行为和企图垄断的垄断案例中,法院采用测试法来衡量垄断者和企图垄断者的意图。法院依据传统意图的方法在数字经济时代显得非常困难。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教授Jan Blockx[14]直接认为反垄断执法法机构根据竞争者之间意图和策略评价企业的行为并确立限制竞争的证据没必要或者不充分。
如果采用了无意图违法原则,反垄断法就不会出现监管空白。结果,通过网络爬虫收集的定价信息以便数据接收者获得竞争优势的事实,不能排除用非法的方法涨价或限制市场的竞争。因此,在支持竞争的意图下编写的算法、自我学习(或者不用)进行的竞争,不排除有限制竞争的嫌疑。
当然,意图证据放在具体的环境中也许有用。如果有证据证明以特殊的方式设计算法以达到软化竞争的目的,在评价算法是否能或者已经限制了竞争明显是非常有用的。鉴于在评价企业行为经济效果时存在很大的复杂性,企业的意图和策略能提供良好的视野,审查其行为追求的目的。在缺乏算法追求目的的证据下(主观意图),需要进行精细的效果分析,这样也许会阻碍反垄断的执法活动。
(三)谁应该承担算法共谋的责任
关于算法共谋的责任,算法共谋提出许多挑战性的问题,包括运用算法的计算机而不是人做出价格决定时,是否应该确立反垄断责任;如果定价机器共谋,谁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它应该是有问题算法开发者的责任还是使用者(受益者)的责任?他们根据什么样的基础各自承担责任?
诚如Mehra(2016)说的:“在处理计算机卖家采取反竞争的行为归责的问题上有三个选择:一是对计算机卖家本身承担;二是设计计算机程序的人承担;三是两者都不承担责任。”第三种无责任被认为不太现实,事实上就如同豁免了通过计算机算法的中介实施的反竞争的行为的责任。
争论的重点在于当商业策略委托给计算机算法而人类有没有能力影响采取这样决定的方法时,突出地显示出把反垄断责任归咎于某些人是否合理。当然,如今大多数的算法仍旧是以人设计的指令运行的,毫无疑问,人应该对算法做出的决定负责。随着算法向纵深发展,算法与人类的联系变得更加的微弱,自我行为和定价的算法的能力使从算法自我决定中获益的个别企业的责任受到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责任主要依赖于手边的事实。竞争执法机构应该考虑人类控制算法活动的程度。很显然,算法是由人类设计的,但他们故意设计算法伤害消费者吗?责任能以连带责任或者各自责任的形式自动地指控算法的开发者、算法的使用者还是算法决定的受益者?即使反垄断执法机关发现了默示共谋,他们又能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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