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2)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但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生死不明。既然生死不明,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种宣告死亡的制度呢?这就不是用“一种生理现象”、或者从生理学、生物学等一些别的角度能够解释得了的。原来我们学民法总则的时候,老师会给大家讲,宣告死亡,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利益。
法律制度的存在有两个最基本的两个功能,一个是保护特定的利益,一个就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你出去打工,四年,你即使遇到困难,你也有机会出个声啊,有这么多的便利条件——写封信、打个电话、或者用手机发个短信——但是你偏偏没有。根据经验表明,这种情况,可能死了,也可能活着。但是,你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因为你的这种“生死不明”,而长时间地让自己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被动的和受影响的状态,你的亲属还要继续进行他的民事活动。所以通过宣告死亡——尽管他不是在正常情况下死亡——但可以带来一个后果,就是他的配偶或者子女就可以处分他的财产,他们的婚姻关系也就发生了变化。
当然有的同学在学到这里的时候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回来了怎么办呢?”回来了,再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死亡。那是不是撤消了宣告死亡以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要恢复到原来呢?不一定。比如说一个成年的男子,他失踪四年,最后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一年以后,他的妻子再婚了,他的孩子也跟着自己的母亲开始了新的生活,他的全部财产都被家人处分掉了。他回来以后他的整个的婚姻关系就不一定能恢复了,这个时候就得取决于有关当事人的意志和选择。但如果按照非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回来了,一切要恢复原状。”我们说那是不一定的,但是有些财产可以恢复原状,比如说你跟你的子女的法律关系可以恢复原状。
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什么问题呢?在我们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不管是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宪法,里面都有一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套思维方式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它是一个国家在建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过程中,经过多年的积淀,慢慢养成的一种法律文化的有益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由多种要素组成,我认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思维方式。 我再举个例子。在北京,曾经报导过一个案子,有一位老人,他的儿子在外地当兵,他和他的儿媳妇、孙子、孙女一起生活,但是他一直认为他的儿媳妇对他有虐待行为。于是他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他的儿媳妇对他实施了虐待行为。但是当他说到每一件事情的时候,人们发现,不是虐待,儿媳妇是为了他的安全限制了他的自由(因为他已经八十多岁了,记性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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