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4)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大家知道英国伦敦有四大律师学院,如林肯律师学院。这些律师学院里面,一个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考过律师资格,跟着一个大律师实习的时候,在他们经常聚会的大厅里有一句格言:“在法庭上永远不要说一个人有罪或者无罪”。你可以说他“从法律上是否成立犯罪”,比如说,“现有的证据是否能证明构成犯罪”。你说他有罪无罪这是一个非法律人的语言。法律人的语言强调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有罪,法律上有罪是否成立。
我举这种现象和例子是想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目前我们学习各种法律,学完了以后,过了多少年之后,有可能从事律师工作,或者法官工作,或者法学研究,也有可能你不做了(你不一定从事法律工作)——那么十年二十年之后,你在大学法学院受到的这种训练和学习,一些知识和概念可能都已经忘了。你比如说我是最近多年来研究刑诉法、证据法的司法制度,你现在问我民商法的东西我都忘得差不多了,就本科这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但是你要问我一点儿我能记得清楚的东西是什么?那就是有一套思维方法。
我们在课堂上老师经常讲,“要懂得一点儿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核心要素是什么?思维方式。我们刚才讲了一个民法的例子,又讲了一个刑诉法的例子,想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要养成是非常困难的,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长时间的法律培训和教育。当一种思维方式成了自己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一种思维观念的时候,这种思维方式会伴随你终生。这比一些具体的制度、概念、原理要重要一百倍。我刚才已经讲过,一些原理、制度都可能遗忘,一些规则可能遗忘,但是有了这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你就会自觉地重新恢复你的法律知识。 德国有个著名的法学家叫耶林,耶林教授有一个著名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大家可以去找来看,有这样一本书,或者是有些书上载明了这篇论文。这是一篇经典的法学论文,耶林教授在这篇论文里面提到一个观点:
如果我们学法律只是为了学习法律条文,那么一旦当法律修改的时候,是不是整箱整柜的书都可以销毁掉?法律修改,法律条文还有什么意义?法学书就是解释条文的意义的。
法国有个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利达维教授,他写过一本经典的著作,叫《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我不知道我们华政的图书馆里面有没有这本书。达维教授在这本书里写到一个观点是什么呢?如果我们只研究法律条文,会带来一个什么后果?那就是立法者大笔一挥,法律条文就会出现修改、废除、增删,我们学习法律的所有知识都会过时了。但是,法律条文虽然可能会修改、会消除、会改变,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不会轻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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