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16)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我举个例子,这个案子发生在辽宁。2001年辽宁省高院审判李俊岩案件。李俊岩是涉嫌被指控犯有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他受到了刑讯逼供。理由是什么,证据是什么呢?就是在整个案卷笔录中有一份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这份讯问笔录是李俊岩做有罪供述的一份讯问笔录。上面记载着某年某月某日,讯问人是公安局刑警队的李某某,范某某两人,两名侦查员。一般来说啊,这个公安局的讯问笔录有一条叫讯问开始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大家清楚地看到讯问开始的时间是2000年7月8日晚6点开始讯问,讯问结束时间是同年7月11日凌晨5点(台下笑)讯问接近七十多小时,这太明目张胆了。而且有证据显示在这七十多个小时的时间里,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不让他睡觉,不让他吃饭,不让他喝水,甚至不让他上厕所,剥夺了他的一切自由,导致嫌疑人在痛苦难耐的情况下,供述了犯罪事实。
就凭这一点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发生。最后辽宁高院在二审开庭的时候,公诉人说,尽管有这种情况发生,但证据是可靠的,能够使用,辩护人认为,证据可靠不可靠跟案件讨论的问题无关。不管这个证据能不能用,作为定案根据,取证手段严重违法,违反了严禁刑讯逼供这条基本的法律准则。法庭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最后法院判决李俊岩这份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排除非法证据,不作为定案根据。你看,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啊,辩护人有这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公诉人就没有这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各从其主,各有自己的利益。当初到法院立案,你摇身一变成了公诉人,他摇身一变成了辩护人,另外一个,又摇身一变成了法官(台下笑)。如果法官没有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他能听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吗?这个案件能判成这样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关键证据被排除了。当然,这个判决结果,这里不做评述。
我说这些话是为了说明,在证据领域中,有大量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我们学法律,如果这些东西学不来,或者说掌握不牢,将来不管做律师,做法官,做检察官,做侦查人员,可能都要出问题。在证据领域内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几点: 第一点,我讲一句格言,“没有证据,就没有裁判”,这就叫证据裁判主义。什么叫证据裁判主义?没有证据,就没有裁判。同学们学习法律都知道,一个重要的原则,从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中都可以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可以把它背得朗朗上口。我当时学这个原则的时候,我也是深信其义,但是我现在我迷惑了,我为什么迷惑,我可以反问一个问题:什么叫以事实为根据?案件尚在办理之中,事实尚待查清,哪来的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法院判决的那一瞬间,才有它的价值。请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事实没有查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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