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14)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这种做法我们通常把它称为什么?它违反了逮捕这个强制措施的本来目的。本来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逃跑,防止扰乱整个诉讼秩序,防止你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威胁,恐吓证人。但现在逮捕竟然变成了一种惩罚,这显然是不合目的。
第二,我们称它为——在两种不同的措施之间选择的原则——必要性原则,刑法中叫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叫狭治原则,是国家公权力要狭治,在两种措施中要选择比较轻的那种,叫必要性原则。你比如说在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中,和取保候审之间,优先选择取保候审,而不要优先选择逮捕。这叫狭义的必要性原则,又叫狭治性原则。
第三个原则叫什么?叫狭义的相适应原则,又叫成比例原则,狭义的。广义的是第一个要素,狭义的是第三个要素。也就是一个人,国家权力对他剥夺的程度,要跟他涉嫌违法犯罪的程度成正比,相适应。如果你犯罪越轻,惩罚越重,犯罪越重,惩罚越轻,这叫违反了比例性原则,不公正。我举个例子,就是最近,全国各地法学界讨论两个案子。一个是在去年,山东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了一个副部级干部,那就是前任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案件,王怀忠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受贿的数量多达530万,他受贿了530万人民币,最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批准。今年,北京又宣判了一个案件,那就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北京五环路的总指挥,毕玉玺案件。毕玉玺受贿一千零十万,快接近王怀忠受贿额的两倍,但是给他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在大家注意,如果看一看最近的报道,会看到媒体上在评论,说这种判决不公平,罪刑不相适应啊。
那边五百三十万就判死刑,这边一千零十万你竟然判死缓。那王怀忠应该后悔了,早知道多受贿一点,如果受贿两千万是不是要判死缓呢?这显然不公平,违反比例性原则。如果想仔细追究起来,
看济南中院的判决书怎么说,我念给大家听,中院的判决书上有三句话,判决书这样说道:“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怀忠拒不认罪,无理狡辩,态度极其不好,依法应予严惩,本院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同学们学了法律,就发现这份判决书有问题。这是我们北大今年硕士生入学的考试题,出这个案例,请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表面上,你要是定力不够,一看这个判决,想:对啊,法庭上负隅顽抗,无理狡辩,那还不应该重判。
你看毕玉玺案件怎么判?被告人毕玉玺在法庭审判中,认罪态度极好,所有赃款都予以归还,还揭发检举了其他被告人,因此依法应当从轻判决,判处死缓。这就是鲜明的写照。可以看出,我们现在的有些判决书,连我们法律人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都没有。王怀忠不是就不是在他胆敢行使辩护权(台下笑),他行使辩护权导致了杀身之祸,他应该学习毕玉玺,放弃辩护权。国家给你这个权利,推却说:“不要不要不要。”在法律学中有一个观点,一个人行使权利,绝对不能对他惩罚。你不能惩罚一个行使权利的人,否则谁敢行使权利?!就好象一个人有精神病一样,一手拎萝卜,一手拎大棒。请你吃萝卜,你敢吃?敢吃我就打你。(台下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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