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13)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这是一个问题。
现在我们讲第二个问题,罪刑均衡。这句话又叫罪刑相适应。同学们,大家都知道,罪刑均衡,罪刑相适应是刑法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也叫罪刑法定。有多大的罪,量多大的刑,要成正比。由此还可以推倒出很多原则,这个问题我就不多讲了,刑法老师讲得比较多。我想把问题深入一点,罪刑均衡来自何处?就来自于宪法。如果我们查一查德国基本法第十九条,你就发现有一个重要原则,宪法性原则,叫比例性原则。打开德国基本法第一章,德国基本法就是德国的宪法,它的第一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跟中国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比的话,你会发现德国基本法里面没有公民的义务,它只有公民的权利。
除此之外,把公民权利和中国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相对比的话,你会发现,区别不是太大,表述略有不同。你有公民权,他有公民权,你有救济权,他有救济权,你有受教育权,他有受教育权,表述不同罢了。最大的区别在哪里,就在下面这句话,规定在德国基本法第十九条,以上德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要被国家公权力剥夺的话,要跟他的违法的程度所要实现的目标相适应,成正比。我们把这种原则叫成比例原则。这种在公法领域里的原则在司法领域里没有,像在民法,商法里面。成比例原则在公法里的地位,像在宪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中的地位可以跟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匹配。有的学者将之称为帝王条款,公法领域里的帝王条款是成比例原则,又叫比例性原则。什么叫比例性原则?它是用来约束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公权力只要不侵犯个人权利,就可以。它是用来限制国家公权力的,它是用来限制国家公权力剥夺个人私权的。
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如果并行不悖,没有交叉,没有剥夺,没关系。同学们学习法律要注意,只要国家公权力不侵犯人的权利,个人权利,它不受过多的限制。我们迄今为止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它主要体现在限制剥夺公民权利方面。所以只要限制剥夺公民个人权利,都要有个成比例原则。
成比例原则有三个要素:第一个,叫合目的性原则,要合乎你这个原则想要达到的目标,你不能异化为别的目的。我举个例子:中国的逮捕,它的目的是什么?逮捕的目的就是惩罚。但在实践中,你发现没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嫌疑人,被告人都被逮捕,而且只要检察院宣布被逮捕,就意味着这个人将要被定罪量刑,这已经形成了惯例。我曾经在大学读本科的时候,后来实习是在公安局。后来我们看到一个现象,在北京郊区的一个公安局里,也就是检察院只要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个单位的有关领导就准备对这个人“双开”——开除党籍,开除行政职务。我们问他:“逮捕你就慌什么?”他说:“你不知道吗?只要逮捕就意味着定罪。”我说:“逮捕是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它怎么是惩罚的手段呢?”他说:“多年来给我们的惯例,逮捕以后必然定罪。”逮捕已经被异化为一种惩罚,又被称为刑罚的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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