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11)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对老百姓、对公民个人来说,凡是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再说一遍,“对官员来说(国家公权力来说),凡是不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对公民个人来说,凡是不禁止的(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大家认为这是什么原则?我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国家里的一个城市,它的交通规则没有明文规定。你上街以后,今天我出一个规则,明天又出一个规则;今天的规则要求“行人走右边”,明天的规则“行人走左边”。老百姓还敢上街吗?不敢啊,他一上街就走错,“为什么今天的法律又改了?我就违法了呀!”这种情况在法律科学中我们把它称为“不具有最起码的可预测性,不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法治——三点水的那个“治理”的“治”——有很多反面,其中最大的一个反面就是恣意妄为,没有任何的可预期性和明确性。
当一个公民在一个社会中生活的时候,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的时候,这个社会就是一个非法治状态的社会。这是一个检验的标准。好了,我要问一个问题:为什么对官员来说,凡是不授权的就是禁止的?也就是对于官员来说,要做一件事情必须授权,否则就是禁止的。原因很简单,这个也没有什么可揭示的道理。经验表明,这个根据“天赋人权”的学说,任何公民的权利都是天赋的,我有自由,我有人权,我有教育权,我有政治权。你要剥夺我的权利,你拿出正当理由来,你拿出根据来,你要经过正当的程序。我们的宪法学合理的基础就在这里,所有的权利都是天赋人权的,不需要证明的。我行使一个权利,不需要证明,天赋的,它天然地具有正当性。国家公权力要想剥夺我个人的权利,你要拿出理由来,拿出正当理由来,否则你就没法剥夺。
要想防止公权力滥用,必须给它的权力划定一个边界,那就是明文授权。你比如说在刑诉法里边,我们规定让公安机关可以搜查,可以扣押,但我们没有规定让你可以窃听。你把我的电话窃听了,在我的家里安装一个窃听器,你这是对我隐私权的侵犯。你没有这个权力的授权,你只要做了,一切都违法。不授权即禁止,这是对官员。只有这样做,才能给官员设定一个行为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
我们国家现在很多公安局局长他绝对有借口,有一次我们跟一个公安局局长座谈,到外地去。他说什么问题呢。我说,“你不让老百姓做这个做那个,你有什么法律根据?”他反问我,“老百姓干这个,法律允许吗?法律不允许,他都能干。”这就是我们现任的一个地市级的公安局局长,他是这么说的。我说,“请问你教育背景是什么?”他说,“是公安大学,刑事侦查系毕业的。”(台下大笑)公安大学侦查系学的基本的法律应该是宪法。但是对公民来说,无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对官员来说,不授权的都是禁止的。老百姓干什么事情还需要一一授权吗?不需要啊。你不明文禁止,我就可以干。道理很简单,对公民个人而言,他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太复杂了,你不可能把每个问题都规定的相当齐备,你只要规定他哪些不能做的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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