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9)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在说一个人构成犯罪之前,先要找到一个罪名,否则就无罪。也就是说没有罪名就无罪。
罗马法有一句格言,叫“从来没有离开过罪名的犯罪”,离开了罪名就无罪。你要想坚持罪刑法定,就得坚持这个格言。第二个,“没有离开犯罪构成的犯罪”。离开了犯罪构成要件,就不叫犯罪。有人说,“哎呀,这个人有罪,但是就是不符合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统统不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理解不够、理解不深。犯罪构成的本质要素,是对犯罪的一个界定。任何人,想要说他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分则的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如果哪个构成要件都不符合,根本就无罪。所以说这里就有两句格言,罗马法里面的,一个是“没有离开罪名的犯罪”,一个是“没有离开过犯罪构成的犯罪”。任何一个犯罪和罪名都要有相应的构成要件,假如没有就是无罪。
同学们将来到了司法实践中就会发现,这个社会是很复杂的,我们如果没有一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我们感觉到,跟着我们的思维习惯走,就容易有错案产生。我举个案例,在97、98年左右重庆有个案子叫重庆蕲江虹桥倒塌案件。就是重庆下面的一个县叫蕲江县,蕲江县当时修了个当时最有名的横跨嘉陵江的桥,叫虹桥。虹桥很漂亮,每到夏天会有很多市民到这个桥上乘凉。结果那年是97年左右,这个桥忽然倒塌,上面有一百多个人坠入江中,死了好几人,重伤也好几十人,酿成了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惨案。案子发生以后,很快被立案侦查;蕲江县委书记、县长,都被抓起来了;最后检察院一共起诉了十几名被告人。其中第四被告人叫赵强忠,他是工程监理站的站长,指控他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由于案件发生的时候是刑法修改以后(97年以后),按照新的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发生了变化——原来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构成玩忽职守罪,现在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那个辩护律师是现在的重庆律师协会的副会长。
我有一次到重庆律协讲课,他给我提起这个案子来,讲起当时的情景,绘声绘色。他在法庭上一共发表了接近一个小时的辩护词(他是当地很有名的一个辩护律师),滔滔不绝地讲这个案子。他的一个核心要点是:这个赵强忠是工程监理站的站长,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即不构成犯罪。这是他的辩护要点。现场很多人在叫好,因为他辩护得很精彩,口才也很好。法院过了两个月,判决书下达了,这样写道:“关于第四被告人赵强忠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辩护律师认为犯罪主体不符合等等等第。本院认为,犯罪主体确实不合格,本院采纳,辩护律师也同意采纳,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他构成了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这是97年增加的一个罪名,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不要求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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