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10)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当时这个辩护律师说:“我一看这个判决书,一开始很高兴,采纳了我的辩护观点;结果突然又来了个新的罪名!”于是他就找到法官,“请问,这个罪名是谁给的?检察院没起诉,法庭上没有质证和辩护,是你法官在判决的一瞬间强加的一个新的内容,没有经过起诉辩护。”提出这个问题以后,法官的回应是什么呢?——“事实没有变化,认定何罪,完全由我来定。”这个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同学们有兴趣到资料室图书馆查一查,《刑事审判参考第一辑》登载了这个案例。当时最高法院的法官还作了解释,最高法院的法官为这种行为辩护,他有三个理由。我们学习法律,看是否成立。第一个,法院有权独立审判。我有独立审判权我就有独立的定罪权,我有独立的定罪权,我就有独立的定何罪的权力。也就是说定什么罪是我独立的权力,不受检察院的影响。是否成立,大家可以讨论。第二个观点是,我这种变更罪名,没有违反罪刑法定的精神。法律规定了什么罪,我就定了什么罪。第三个理由,没有违反罪刑相适应的精神。只要这个事实符合这个构成要件,我就可以定这个罪。因此,我完全可以变更罪名。
这是他的观点。我们如果要是定力不够,功底不深的话,你想反驳他,没法反驳。但是我作一点反驳。我认为,他忘记了一点,检察院起诉书的罪名,是一个罪名一个构成要件对应一个事实,任何的事实都不是任意存在的。事实、构成要件、罪名,这是三位一体、相互结合的三个要素。如果他起诉的是玩忽职守罪,他对应的是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事实要件;你现在突然改判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不一样——他指控的是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你现在连构成要件都变了,请问:你这是不是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换句话说,你充当了第二公诉人,你把一个没有起诉过的新的构成要件和罪名强加给被告人。
法院不幸在无形当中当了一回第二公诉人。他忘记这个了,他就只想着实事求是了。我举这个例子想说明什么?在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罪刑法定,这就是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它强调,有一个罪名,就有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就有相应的事实要件。起诉了这个罪,就有它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离开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没有罪名;离开了特定的罪名,就没有犯罪。这是今天讲的第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 当然同学们可能会问——罪刑法定,我们研究刑法的老师给大家讲课,讲得比较多了,我不再重复了——那么罪刑法定在整个公法领域的地位如何呢?我们认为,罪刑法定是刑法的特有原理,它的上位概念就是法治原则。当年法国大革命以后,通过了一个著名的《人权宣言》,至今还是法国宪法的序言。法国《人权宣言》里面有两句著名格言,是作为保障人权的著名的两句格言——“对官员来说,凡是不授权的,都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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