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8)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罪刑法定是从实体上对国家的定罪设置了一道障碍,要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和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问一个问题,某人说,“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但却找不出合适的罪名来。”请问这个人他犯了什么错误?这是严重地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去年下半年,我在北京一个区,一个比较偏远的区县。当时区政府要讨论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是说这个区的一个支柱产业的一个大公司被天津的一个家伙,说是诈骗走了九千万人民币,导致这个公司即将要破产,三千名员工要下岗,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这个人已经被他们控制了。
当时我们就在一个宾馆里开会讨论,一群法律专家在那论证——其实说白了就是让我们帮他找个罪名,来办理了这个案子。那个人就在我们隔壁,一直是被软禁的,两个多月了。那个人研究刑法比他们研究得透,说“刑法上你治不了我,没罪!”后来我是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论证的,还有六个刑法学家也在论证,一共产生了五种观点,说像五个罪,又都不像。大家不要以为一个行为出来以后必然有个罪名可以把它套住,有时候就是又像这个,又像那个。讨论来讨论去,达不成一致的结果。后来休息的时候,一个行政官员,那个区的副区长,问我“你是学什么的?”我说我学程序法、证据法。他说,“这帮刑法学家怎么回事儿啊?脑子有病啊?这个案件都这么大的社会危害性了,怎么就找不出个罪名来呢?找个相似的罪名把他给办了不就完了么!”这是去年我的经历。
三年前我在北京某基层法院还遇到过相似的一个案件。当时也是准备追究一个人的责任,当时又是五种观点,因为像五个罪名。有几个刑法专家认为像这个,有的又认为像那个。当时这个案子的审判长,一个资深法官说:“这个案子不办不行,如果不治他的罪,我们谁都没法交代。公安没法交代——已经关了一年多了;检察院没法交代;党委、政法委更没法交代,这个案子影响很大。”那怎么办?他说:“我请你们找一个最接近的罪名来,把他给判了!”表面看来,罪刑法定是一个大家都能朗朗上口、背得出来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罗马法的格言到今天我们都朗朗上口。
同学们要注意,有两个结果你敢不敢承受:第一,先有罪名再有犯罪。大家记住这句话:“没有离开罪名的犯罪”,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句话: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从北京的情况来看,有好多学法律的同学后来被分到公、检、法;到了现实中,他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压力。如果你在法学院的学习过程中底气不足、功底不牢、定力不够,很容易跟着人家的思维方式走。人家说“这个人罪大恶极”,你这个时候就该反问他,“罪大恶极‘罪’从何来?没有罪名,哪来的犯罪?”所以说,当前,有一个法律要进行修改,那就是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目前我们国家争议最大的一个制度。国务院还有包括公安部制定的规则中,大量的条文种出现了这样的概念,叫“违法犯罪分子”。同学们学过法律,分析这个概念,这个概念能不能成立?“违法犯罪分子”——没有罪名,哪来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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