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7)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当年——可能在座的同学都知道这个案件,但是可能没有经历过当时的这个案子——就是1995年的王宝森案件,他是北京市当时的副市长。陈希同案发也是从王宝森这个案子里边牵连出来的。当时我在大学读博士,那年正面临毕业。我记得案发的时候我坐在火车上,在从西安回北京的路上,我知道王宝森开枪自杀了。我们要问一句,现在有证据表明王宝森涉嫌犯罪而且罪行很大——有人后来说可能涉及近二十亿的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如果按照我们的刑法规定,判死刑绰绰有余了。但是王宝森却在案件没有立案之前就自杀了,我们要问一个问题,王宝森是罪犯吗?
要是从一个非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这是罪大恶极的罪犯。但是学法律的人都知道,王宝森不是罪犯;他至多就加一个涉嫌犯罪,畏罪自杀。为什么?因为对王宝森案件的认定没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案件没有立案没有侦查没有起诉没有审判。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他就选择了死亡。“死亡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法、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往往没有经过司法证明,就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罪,法庭也没有这样的场合提供这种证明的机会。当然在刑罚上,按照他后来的举动,我们说他已经构成了犯罪。一句话,王宝森没有从一个无罪的公民成功地转化成一个有罪的罪犯。
三大法律——刑法、刑诉法、证据法,归根结底是干什么的?对一个无罪的公民转化成有罪的罪犯来设置三道障碍。刑法是从实体上设置了第一道障碍。一个人要从无罪的公民转化成有罪的罪犯,必须符合犯罪的条件,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且定罪以后还要符合刑罚的各种条件。第二个条件是证据上的条件。一个人要从无罪的公民转化成有罪的罪犯,他得符合法律上的证据的条件,大体上是两个:一个是任何证据要具备证据的效果,这里指法律上的效果;另外一个条件是证据的条件,就是强调证明标准,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指控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有罪,而且要达到实事求是的证明程度——美国叫“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叫“内心确信”,中国叫“实事求是”。不管叫什么名字,都有一个特点,强调最高的证明标准。达不到怎么办?无罪。第三个条件,是程序上的条件。
一个无罪的公民被怀疑涉嫌有罪并想转化为有罪的罪犯,还要经过正当的、完整的司法程序。如果在审判的一瞬间,案件还没有终审判决,他突然死了,照样没有转化成有罪的罪犯。 以上三个条件——实体条件、证据条件和程序条件,无一不是对国家定罪刑罚权的限制。大家注意,任何一个条件没有转化成功,没有符合这个条件,都不能从无罪的公民转化成有罪的罪犯。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刑法、刑诉法和证据法有三大核心原则,都具有同样功能的。一个是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一个是证据法上的证据裁判主义,第三个是无罪推定原则。这也是今天我们待会儿要讲的一个重点。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