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国务院49号文之后国资要不要划转社保基金?(2)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加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17〕49号文,加大了对国有企业股权划转社保基金充实的力度;同时,本轮国企改革(含混改)推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改革进程,并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定意见》,强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
鉴于财企〔2009〕94号文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已成为上述国有资本参与基金投资、国有资本投资的掣肘,在此背景下,国发〔2017〕49号文孕育而生。
不过,如果从长远、整体来分析判断国发〔2017〕49号文和后续国发〔2017〕49号文实施细则对PE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我们还是要从如下方面进行讨论分析,以供参考。
一、 划转与转持的对比分析
国发〔2017〕49号文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规定与财企〔2009〕94号文对国有股转(减)持政规定比较如下表所示:

全面解读:国务院49号文之后国资要不要划转社保基金?


二、 划转与转持对持有上市企业权益的影响
国发〔2017〕49号文并没有终止或废止财企〔2009〕94号文的法律效力,仅是停止实施。从国发〔2017〕49号文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分析,该文并不是豁免国有股相关主体的划转义务和责任,而是暂停实施,等待后续〔2017〕49号文的进一步规定,从上对比分析,〔2017〕49号文的适用场景应当是涵盖了财企〔2009〕94号文的适用场景,后续若由〔2017〕49号文替代执行财企〔2009〕94号文,二者对上市公司股份转持和划转的权益影响是有差别的,为便于分析,仅以如下假定的条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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