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国务院49号文之后国资要不要划转社保基金?(3)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假定拟上市公司上市后股份总数为5000万股,其中首次新发行1250万股,国有股东结构如下图示:
1、 按照财企〔2009〕94号文规定,国有股东应转持的股份数为:
国有股东A应转持的股份数为:1250万×10%×80%×60%=60万股;
国有股东B应转持的股份数为:1250万××10%×80%×20%=20万股;
2、 假定按〔2017〕49号文的规定国有股东A和B均应履行划转义务,则国有股东应划转股份数为:
国有股东A应转持的股份数为:5000万×10%×60%=300万股;
国有股东B应转持的股份数为:5000万×10%×20%=100万股;
上述按〔2017〕49号文规定的算法中,假定标的国有股权的10%是以整个标的公司股权作为基数(还是以国有股东持股比例80%为基数的10%,需进一步明确,有待后续实施细则出台),此处按照财企〔2009〕94号文逻辑做的测算,可知,就财企〔2009〕94号文适用的场景,改适用〔2017〕49号文,是加大了国有股转持义务之负担,当然就国有股东的整体权益和其他划转场景对国有股东的影响应另行分析。
若图中的拟上市公司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2017〕49号文,则标的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层面不再纳入直接划转的范围。
综上可见,〔2017〕49号文对财企〔2009〕94号文的停止实施,并非必然利于国有出资股东,对国有出资主体整体的经营业绩和投资收益的影响应综合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 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利好、不足及应对
如前述,〔2017〕49号文的实施的利好,PE界资深人士从PE资金募集端、投资端分别阐述了各种重大利好,简而言之就是增加了PE的募资资金来源渠道(地方政府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更具参与股权投资的积极性,尤其是国有创投机构的积极性),将投资标的拓展到偏后期甚至是拟IPO项目,有力的扩大了国有成分基金的投资标的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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