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唐律》如见古君子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读《唐律》如见古君子


图为珍藏于中国法院博物馆的《唐律疏议》。资料图片
《唐律》以“仁”与“礼”为内涵,以构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人际和谐为目标,这部传世法典从内容到形式皆融入传统儒家文化的精神品格。品读《唐律》,其仁厚博大、庄重有节的内在品质和温文尔雅的风貌气度,令人联想到传统中国的“君子”形象,《唐律》的广受后人褒奖,可谓名实相称。
君子者,仁人爱物,贵中尚和
孔子曰:“君子去仁,恶乎成名?”《诗》云:“言念君子,温其如玉。”君子当怀天地之心,仁泽天下;君子当守中和之美,秉平衡之道。
《唐律》以罪与罚为主体内容,但综观全篇,未见强权的气势凌人,相反,处处透出德音仁爱。《唐律》开篇即以“宽仁慎刑”明示天下,强调用刑须“存乎博爱”,施刑之目的在于“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其“总则”疏议中描绘出的“大道之化,击壤无违”的闲适画面,表达了《唐律》制定者心中的憧憬——刑罚不施而人人向善,四海皆安。
基于此,《唐律》的罪名删繁就简,刑罚“得古今之平”,其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非逞强权之威,“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诛故贳误”等立法理念贯穿通篇。例如,关于死刑,在《唐律》中只有绞、斩两种,相比较其前的汉魏及之后的明清时期,执行方法更为文明。死刑判决的程序在《唐律》中有严格规范,层层复核后,御笔朱批,才能生效,而在死刑执行之日,君主须“撤乐减膳”,以表达不忍。再如,《唐律》对过失犯罪多予减刑,过失杀伤可以纳铜赎罪;对待自首头行为,《唐律》更是宽大为怀,体现了其刑罚“本于教化”的善良愿望,“自首者,原其罪”,除特别犯罪外,自首皆可免刑——既已知错,何必用刑,所谓“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极具宽仁性的条款在《唐律》中还有很多,如二罪以上俱发,以重罪吸收轻罪,轻罪不论;犯罪人家无成丁而有双亲需要奉养,死罪可暂缓行刑,存留养亲,等等。不仅如此,“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若干罪与罚的规定中体现出来,例如,犯罪时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达刑事免责条件),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而处重为轻者,则从轻法毋须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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