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唐律》如见古君子(4)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培护社会正气,须提倡诚信理念,《唐律》为“不诚信”行为开辟专篇——《诈伪》,共计27条,详列各种欺诈行为及其刑事法律后果;《唐律》的《杂律》篇又以刑罚惩罚民事行为中的违约、欺诈行为:债务人不按照约定期限清偿债务者;市场上商贩勾结串通,卖货以次充好,买货认良为次,或垄断物价,谋取暴利,或在买卖时在一旁诱人受骗上当者;私作度量衡器不合标准,而在市场使用者;制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以上行为都需承担笞杖刑事责任——罚虽不重,而“以刑戒之”本身即可看到《唐律》对诚信原则的坚守。
东汉思想家王符曾说:“正气所加,非唯于人,百谷草木,禽兽鱼鳖,皆口养其气……以淳粹之气,生敦庞之民,明德义之表,作信厚之心,然后化可美而功可成也。”北宋诗人苏辙说:为政“必先正风俗。风俗既正,中人以下,皆自勉以为善;风俗一败,中人以上,皆自弃而为恶”。风俗败坏、人心颓丧,对社会的破坏力巨大,立国者不可不慎,于此而言,唐代立法可资借鉴。
君子者,博学而言简
君子“博学于文”,君子“言简而实”。博学可明事理,言简可避虚妄。
《唐律》的立法参与者多硕学通儒,博览古今,因而,今读《唐律》,在律文内容之外,还可从中领略传统文化的博大丰富,见识立法者经史文辞的造诣,感受《唐律》的文体和语言之美。
《唐律》全文由正文、注释、疏议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疏议部分占律文全部文字量的百分之八十。疏议,完成于永徽年间,与《永徽律》合为一体,颁行天下,这便是当时的《永徽律疏》,今天的《唐律疏议》(简称《唐律》)。疏议的作用在于阐明律义,补充律文内容,为律文的适用提供依据,它的完成极大丰富和拓展了《唐律》的内容,阅读“疏议”,可以从中领略传统中国的“法理学”,同时,更能感受到丰富的经史文化。如《唐律》第二条“杖刑”,疏议援引了《家语》《国语》《尚书》等经典,并溯及上古,推究这一刑罚的渊源和依据。该条疏议首先设问:据《说文解字》,杖字含义为“持”,即手持之木棍,而现在却用它作刑具击打犯人,这是可以的吗?疏议回答,《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尚书》云:“鞭作官刑。
”引出以上三段经典,疏议意在说明,古之治国、治官、治家,都离不开杖具以警愆过,甚至圣人的成长,都不免训杖,追溯历史,早在蚩尤时期,五虐之刑已用鞭扑。所以,今之杖刑,由来有自,它是治国者训导教化臣民必须的手段,不可不设。一条“杖刑”条款,从辞意、历史、人文多个角度给出立法理由,梳理其演变脉络,其论证和解释有理有据,可谓“引据大义,正之经典”,读来令人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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