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圆明园兽首到敦煌瑰宝:心痛背后,是让人深思的历史(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从圆明园兽首到敦煌瑰宝:心痛背后,是让人深思的历史


▲1908年,由伯希和从敦煌藏经洞带走的文书《劳度叉斗圣变》。画面中表现的是佛陀弟子舍利弗与外道劳度叉斗法的情景。劳度叉变化出宝山、水牛、宝池等幻象之后,舍利弗即变化出金刚、狮子、香象来降服对方。这段故事出自佛教早期汉译经典《贤愚经》。这一变身降服的故事母题,在欧亚大陆各地都有出现,也是敦煌石窟壁画中经常表现的题材。
而在中国,直到1926年中国清华学校与美国弗利尔美术馆合作进行西阴村史前遗存考察时,才第一次明确规定发掘文物的归属权“归中国各处地方博物馆,或暂存清华学校研究院,俟中国国立博物馆成立后归国立博物馆永久保存”。1927年由瑞典斯文·赫定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联合组成的西北科学考察团,在制定协议时,以不立正式文字的口头方式承诺将发掘文物中的重复品赠与斯文赫定,部分承认了发掘方对出土文物的所有权。1930年6月2日(次年6月15日正式施行)由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才将“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列为法令条文。但这已经是斯坦因抵达敦煌的二十多年后。有必要指出,斯坦因在出发前,曾通过英属印度政府以正规方式向中国政府申请过发掘权。在他1899年初次探险提交的意见书中,他提出自己“希望印度政府能帮忙解决这一问题,争取中国中央政府或省政府能给和田的办事大臣发去指示,证实我已获准勘察或考察他辖区中所有古代遗址,在这类遗址上进行发掘,拥有其中出土的文物,如有人出售,还可购买这类文物”,这是合理合法的正规申请,但当时的中国却不存在这样的法律,甚至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发掘权的观念。
所以这份申请理所当然没有下文。因此,当斯坦因在敦煌四处发掘,带走那些出土的汉简、丝绸残片和藏经洞文书时,根本不必顾及任何规章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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