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忆的精神现象|陈蒙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回忆”永远属于理智,属于追问者和总结者。
在每一个“回忆”的经验体系中都包含着“回忆”的精神现象,当回忆通过一种自我经验认识到它之所是的那个东西,也就升华为精神。或者说是那个“自知其为精神的精神”,把那个关于“早先精神的回忆”当作它认知的不断前进的道路。诚然在这条路上,“回忆”永远属于理智,属于追问者和总结者。
本文作者:陈蒙
配图作品:弗朗切斯科 • 克莱门特(Francesco Clemente)
∧You and Me, 2016OIL ON CANVAS
48,3 X 66 CM
19 X 26 IN.
导言
如题目所示,本文论述的是关于“回忆”的精神现象。当然,我们也可以把精神现象理解为意识现象。人的精神现象或者说意识现象包括感觉、回忆、想象和判断等一切心智在内的认知活动的意识形式。
意识是一条永恒流动的赫拉克利特之河。每个意识,每个最宽泛意义上的精神现象都是某种“可感知的东西”和“可表象的东西”,或者说,某种可回忆和可经验到的东西。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的整个现象学就是在这种意识之被给予性意义上的体验性现象学,这是一个自成一体的领域。
既然我文章论及“现象”,那么我就在这里简单交待一下“现象学”的来源及其常识。关于现象学这个名称在哲学领域中第一次出现,可以追溯到黑格尔把他的第一部著作命名为《精神现象学》。这本书描述主体的意识如何从最卑微、最抽象的意识,经过学习和经验达到自我的演变及自我的完善,最终掌握和占有绝对的知识,并在其“精神”的形态下认知着它自己的精神。
然而当现象学在胡塞尔那里发展并真正成为一种哲学运动时,它的意义和黑格尔还是有所不同,但对意识的领悟和把握仍是关键要点。用胡塞尔的话来说:意识不只是一种感受的官能,而且是一种能和客体不断交流的活动。意识不是被动地接受或重现客体现象来达到认识,而是充满意向性的,它好比是一个主动发光的灯塔。
当然,黑格尔的“现象学”和后来的胡塞尔的“现象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甚至是两码事—— 前者呈现实体和主体的精神现象;后者仅是呈现主观精神或感性确定性的现象。也就是说,黑格尔是企图呈现“绝对精神”,胡塞尔是企图透过现象把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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