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唐代婚姻解除之礼法规制: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所以说,还原到“夫权社会”这一基本事实之下,唐代的“七出”法条,是对夫权的限制,对婚姻稳定的呵护——七条之外,丈夫不得休妻,而即使七条理由本身,亦体现出维护婚姻之意。如七出之第一条“无子”,疏议解释: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五十岁无子,方合休弃,从实际生活来看,五十而无子,且与丈夫共度半生而被休,这样的概率应是极低的。七出第三条“不事舅姑”,在礼制中本为“不顺舅姑”,“事”重在行为,“顺”重在内心,一则为客观标准,一则为主观判断,对女性的权利保障在前者显然更加可靠。
自唐代七出入律之后,现实中丈夫任意休妻的行为既为法律所禁止,也为社会舆论所不齿,先秦时期妻子“动辄”被休的现象已较少发生。到明清时期,男子休妻的现象已非常少见。
和离——并非简单的“一拍两散”
和离,按唐律解释,“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即夫妻协议分手。和离制度似乎赋予男女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平等的表达权和决定权,在唐代社会相对开放、婚姻自主程度较高的背景下,这一制度对婚姻稳定会否起到瓦解作用?
实际上,所谓和离,可视为七出制度的补充,完全无条件、无限制地夫妻两相情愿、协商一致的和平离异,在那个时代难以存在,无论从律文本身,礼教纲常规范,还是当时的婚姻实态中,都可得出这一结论。
首先,如上所述,唐代“无故”出妻需要承担刑事后果,而和离条款的出现,使得丈夫可以在七出缘由之外休妻——所谓“和离者非无故离妻”也,不构成刑事责任。就此而言,和离条款拓展了丈夫的休妻权。但同时,“同意原则”无疑也赋予妻子“拒绝权”,对任意休妻构成障碍。在夫妻权利之间维持平衡,是内含于该律中的立法考虑,夫妻任何一方都难以从该律中获得更多的婚姻权利和自由。
当然,和离制度也赋予了妻子解除婚姻的主张权,但这种主张权只有在得到丈夫同意后才能真正兑现,如此方为和离;未得丈夫同意而离开者,为“擅去”。唐律规定,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疏议解释: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各须责罚。
其次,从律文“情不相得,两愿离者”推导,极易得出如现代人所理解的夫妻“一拍两散”、任性而为的结论,婚姻的稳定性值得担忧。但在中国古代,婚姻是基于家族利益的两姓结盟,婚姻的缔结以家族为主体,要祭告祖先,并依“父母之命”;同样,婚姻的解除自也应当归于家族主宰,当事人无条件的自由协商,两愿离异,于礼法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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