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唐代婚姻解除之礼法规制: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从这一案例中还可以看到,在唐代,官员休妻需要履行奏报上闻的特别程序,这一点虽未见律令条文,但案例中的“上表”一节可见其意。另外,唐德宗时期的房孺复离婚案中,亦有“上奏”情节。房孺复任杭州刺史时,娶台州刺史的女儿崔氏为妻,崔氏“妒悍甚”,一天晚上,命人杖杀房孺复的两个侍婢,被告发后,房因此被贬为连州司马,并以“义绝”被判与崔氏离异。后房孺复“上疏”请求复婚,诏令从之。两年后,却又再“奏与崔氏离异”。这一记载似乎印证了唐代官员离异需经奏请这一结论。但无论是否请得圣旨,在唐代,官员休妻在舆论上都是不名誉之事,房孺复的离而复合,合而复离,《旧唐书》中称其为“取舍恣逸,不顾礼法也如此。”唐玄宗时期,曾写下传世名作《黄鹤楼》的崔颢以貌娶妻,数度离异,时皆非议之。
唐代婚姻,其缔结也难,其散也不易,诚是。而所有婚姻解除条件与程序的设置,都意在表达其时人们对婚姻之事的敬谨、恭慎之心。《周易》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然后礼仪有所错。”夫妻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起点,夫妇之义是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男女有别,夫妇有义,父子有亲,家庭稳定和谐,社会的安宁与和谐才有保障。唐代婚姻解除的礼法制度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婚姻,需要当事者理性真诚以待。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并非简单的男女个体行为,它关乎家庭、家族,以及由婚姻而衍生出的一切社会关系,关乎风俗人心,天下治乱,夫妻之道贵在和、久、通:夫妻相谐,同甘共苦;孝养父母,和睦亲族;延续子嗣,祖先有祀——透过唐代婚姻解除的礼法制度,我们可以看到那个时代对婚姻的美好期待,其中的意蕴,值得今人深思。
(作者: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季萍)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法治文化 | 唐代婚姻解除之礼法规制: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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