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唐代婚姻解除之礼法规制: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嫁娶违律,也是唐代婚姻解除的强制性条款。依唐律,违律婚姻包括以下诸种:为婚妄冒,有妻更娶,以妻为妾,居父母夫丧嫁娶,同姓为婚,夫丧守志而强嫁,娶逃亡妇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奴娶良人女为妻,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等等。以上行为,当事人在承担刑法后果的同时,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即使遇赦,亦必须离之、正之。
违律嫁娶行为,一方面破坏甚或玷污了婚姻的本来意义,另一方面,也构成对刑法所保护的相关社会关系的侵犯,只有正之以律,方得婚姻之真谛,并借以恢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如宗法服制关系,社会等级秩序,吏治秩序等。以“监临官娶监临女”条为例。唐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处以同样刑罚。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罪论,处罚加重二等;为亲属娶者,同论同罚。监临官,依唐律,即统辖监督本地区之官员,若其在辖区内行婚娶之事,不免利益交换或利用职务之便强娶之嫌疑,既犯吏治之禁,又悖婚姻之义,所以严令禁止。唐开元年间玄宗还曾特颁敕令:“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娶辖区内女子为妻,婚姻无效,官员受罚。
离婚程序——双方近亲及邻舍见证
唐代离婚无须报官府审查批准,但要经过法定的“见证”程序。《唐令拾遗·户令》规定:休妻者,“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可见,丈夫出妻,要有书面形式的“休书”,和离者,有“放妻书”,且有双方近亲、左邻右舍及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联名签字或画押。敦煌出土的唐代“放妻书”中,多处可见体现以上程序要求的文字,如“恐后无信,勒此文凭,略述尔由,用为验约”“今对六亲,各自取意”“两家父母六亲眷属”“聚会二亲”等,并有“押指节为凭”字样。这表明在唐代,以上法律程序在离婚过程中被大体遵守。
唐宪宗元和年间,户部尚书李元素欲与妻子王氏离婚一案可作为唐代离婚程序的例证。李元素欲弃其妻,“上表,恳切披陈”,得到了皇帝恩准,随后李元素在“不曾告报妻族,亦无明过可书”,且对妻子财产给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匆匆遣归妻子,招致妻族不满而被控告。宪宗命人查明原委,李元素因此被罢职停官。宪宗诏文中说:“如此理家,合当惩责”,官员士大夫,是百姓的楷模,当引领社会道德,李元素休弃无明显过错的妻子,查其实因,原在于“溺情仆妾”,且未履行必需的程序,因此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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