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唐代婚姻解除之礼法规制: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三,在实践中,官府亦以消极态度对待和离。《太平广记》记载,颜真卿为抚州刺史时,曾接手一桩离婚案,有书生杨志坚,一心苦读圣贤之书而未得志,其妻不堪清贫而“求去”,杨志坚以《送妻》诗相送。其妻持诗,到州府请求公碟,以备另嫁。颜真卿手书判词,对这位嫌贫爱富的妻子大加挞伐:“污辱乡闾,伤败风教,若无惩诫,孰遏浮嚣?”最终判: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这一判词表明唐代官府对待和离的态度,其中的道德评判与说教意在警示后人,而该案之后,“四远闻之,无不悦服。自是江表妇人,无敢弃其夫者。”口碑与效果俱佳。
所以,唐代的和离虽形式上扩大了丈夫的休妻权,实际中则更多是为了保全双方尤其是女方的体面而采取的一种变通的离婚形式,因为在和离的“放妻书”中,不需要直陈女方过失,是因为考虑其再嫁时的名声。和离条款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自由,它的出现也并非为男女轻慢婚姻开方便之门。事实上,唐代人的婚姻并没有因这一条款入律而步入随意、任性、便捷,相反,传统的规则与秩序仍被人们所持守。
强制断离——不合礼法之婚姻必须终结
如果婚姻有悖礼法,即使当事人两情相悦,官府亦要强制解除,这同样表达了唐代国家与社会对待婚姻敬慎、严肃的态度。但慎重对待婚姻,并不意味着无原则地维护婚姻的稳定。
唐代强制离异有两种情形:义绝和嫁娶违律。
义绝是指夫妻或其亲属间出现伤害夫妻之义的情形,婚姻必须宣告解体,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具体而言,包括夫妻之间及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以上情形发生后,若经官府审断为义绝,夫妻关系便要强制解除,任何一方违而不离者,获一年徒刑,两不愿离者,以共同犯罪论,区分首从。
唐律在中国历史上首次规定了义绝。依古人的理解,夫妻关系以“义”为基础,义者,宜也,道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白虎通》中说,如“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恩断义绝之时,婚姻当然瓦解,再加维系,便有悖于婚姻伦理。显然,传统的夫妻之“义”的主体范围已完全超出当事人自身,而涵盖了两个家族,家族之间恩义已绝,即使夫妻恩爱,婚姻也绝无延续的道理。这里再一次体现了中国古代婚姻的家族性、社会性、身份性,体现了古代婚姻的目的和实质:家族和睦,进而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这是婚姻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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