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和“个人主义”可以兼容吗?|陈晨捷(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一、“家庭本位”与“个人主义”的冲突与融合
费孝通先生将传统中国的社会关系称为以“己”为中心的“同心圆的伦常”即“差序格局”,认为其基点是“自我主义”而非“个人主义”。翟学伟先生则反对费先生“自我主义”的说法,他说:“中国社会的最小单位不是个人,而是扩大的家庭。……一个体既无法在家庭中以自我为中心,又无法独立于他的家庭。”事实上,“己”并非虚构、抽象的“绝对个体”,而是家庭中的一员、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安乐哲先生甚至因此将儒家伦理定义为“角色伦理”。因而,与其说儒家伦理是以“己”为中心的,不如说是家庭本位的,人们以“家”作为区分“公”“私”之界限,德性也主要于家内培育并推扩于整个社会,修身、齐家以至治国、平天下,孔子云:“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孟子也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
”(《孟子·告子下》)家、家族及其伦理既是儒家的核心思想,也是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钱穆先生指出,“‘家族’是中国文化一个最主要的柱石……中国文化,全部都从家族观念上筑起”。张祥龙先生也认为“儒家的全部学说之根扎在家里边”,“在儒家看来,人的终极存在不在个体而在原初和真切的人际关系,也就是家关系,特别是亲子关系之中。人类的根本所在并非是社会性的,而是家庭性的”。
个人主义则是近现代西方文化的核心价值,西方学者通常从自由、平等的权利个体或者“绝对个人”出发建构相关理论,埃利·阿莱维在《哲学激进主义的发展》一书中指出:“个人主义学说的出现和成功本身就足以表明,在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是一种真正的哲学。个人主义是罗马法和基督教伦理的共同特征。”但需要注意,“个人主义”的“个人”或“先验自我”是抽象、封闭、利己的空洞概念,而现实中的个人则是镶嵌于整个意义世界中、与他人相互依存的鲜活存在。马克思尖锐批判那种将人视为抽象物的做法,强调“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实存的个人绝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脉络尤其是家庭关系,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儒家的“家庭本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比如卢梭也承认“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尽管这种联系会因孩子不再需要父亲照顾而解体。
“家庭本位”与“个人主义”在现代社会的关系极为紧张。在西方,从霍布斯、洛克、卢梭、斯宾诺莎乃至罗尔斯等都极力消解“家庭”,将家庭关系还原为个体的契约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现代国家与文明,汉娜·阿伦特甚至认为,与“在政治领域中所有人都是平等者”相反的是,家庭是“最严格的不平等场所。……自由不存在于家庭领域之内”。而在中国,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主将们激烈批判作为传统宗法制度之核心和专制政治之基础的家庭或家族,提倡个人主义。陈独秀说:“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西洋民族,自古迄今,彻头彻尾个人主义之民族也。……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宗法社会以家族为本位,而个人无权利。一家之人,听命家长。……欲转善因,是在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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