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和“个人主义”可以兼容吗?|陈晨捷(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毋庸讳言,儒家学说有其局限性。儒家认为可以通过“同情心”将“亲亲之情”层层推扩,由亲及疏、由近而远地达于整个社会,实现修齐治平、家内家外“一体之仁”的贯通。对此赵汀阳先生不无疑虑:“亲亲”具有自明性,但要推爱及众却缺乏可行性,“推爱及众的要义在于情感层层外推而达到爱众,但问题是,推爱推不出多远,恩义就非常稀薄了,最后完全消失在变得疏远的关系中,推不远所以推不成。这个困难的另一面是:天下有无数家,此家与他家之间同样存在着与个人之间一样的矛盾和冲突,这同样严重打击了推爱。这说明亲亲模式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并不是一个充分的伦理基础,它对解决社会冲突并没有决定性意义”。邓晓芒先生也认为中国传统道德存在“明显的漏洞”,因为“它只是适应于传统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的静止不变的家族血缘关系,而极不适应于今天在一个扩大了的、动荡交流中陌生化了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和国际关系”,而“在这些关系领域中,我们缺乏传统道德的资源”。
学者们的批评不无道理,不过他们没有看到的是,尽管儒家缺乏“权利”意识,但仍有其自内消解家庭本位、建立公共规则的理论路径与自我调节的可能空间。换言之,儒家自身有足够的智慧资源以化解“家庭本位”与“个人主义”之冲突。儒家纵然以家庭为本位,但家庭、家族乃至血缘社会、地缘社会均有其限度,存在着如赵汀阳所说的此家与他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而在传统社会,秉持“等差之爱”的儒家仍需解决“陌生人”的问题。事实上,儒家虽然强调“亲亲”对于“仁”道的根本性意义,但对于如何克服家庭本位、处理个体关系、建构社会规范亦有其因应之道。
儒家伦理的核心是“仁”与“义”,如《易·说卦》认为“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新语·道基》引《穀梁传》云:“仁者以治亲,义者以利尊。万世不乱,仁义之所治也。”“仁”与“义”既相反又相成,《汉书·艺文志》云:“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庞朴先生亦已论之甚明。二者不可偏废,故郭店楚简《唐虞之道》云:“爱亲忘贤,仁而未义也。尊贤遗亲,义而未仁也。”《礼记·表记》云:“厚于仁者薄于义,亲而不尊;厚于义者薄于仁,尊而不亲。”“仁”与“义”的分疏之一在于两者各有其作用范围:“仁”主要用于整饬家庭伦理,以“恩”即亲情为本;“义”则用于规范家庭之外的社会关系,以“理”即社会规范、公义为要。因而郭店楚简《六德》云:“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类似的说法也见于《礼记·丧服四制》与《孔子家语·本命解》,可见其为人所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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