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和“个人主义”可以兼容吗?|陈晨捷(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而“礼”则是“仁”与“义”相互作用之结果:“人者仁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中庸》)
“义”以“仁”为本却又节制“仁”,《礼记·表记》云:“仁者天下之表也,义者天下之制也。”《礼记·礼运》则表达得更为明确:“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仁者义之本也。”孔颖达疏云:“义者裁断合宜也。……人有才能又有仁施,若非义裁断,则过失,故用义乃得分当也。”《荀子·大略》也认为“处仁以义,然后仁也”,“推恩而不理,不成仁”。“义”对“仁”的节制既表现为社会规范对家庭伦理的颉颃、社会公义对“亲亲”之情感与血缘关系的纠偏,即以“理”即“公义”克服“人人亲其亲,长其长”的弊端;又表现为与“仁”之“爱”相对,防范与应对“恶”,如谓“禁民为非曰义”(《易·系辞下》),“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荀子·强国》),《礼记·乐记》亦谓“‘义以正之’者,谓王者用义以正恶矣”。
“义,宜也”,《中庸》与郭店楚简《语丛三》均作如是解。《荀子·强国》曰:“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性也。”《淮南子·缪称》亦曰:“义者,比于人心而合于众适也。”“义”即正当且合宜,要回答何为“合宜”,固然需要主体的道德判断,但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义,否则便不能“合于众适”而成其为“宜”,《淮南子·齐俗》曰:“义者循理而行宜也。”“宜”的前提是“循理”,而“理”必须是为人所普遍认可的天理与公义。如斯可见,“义”不仅是主体性的,更是主体间性的、能够涵纳“他者”视角的,就此而言,儒家的“仁义”架构具有涵容现代性平等个体的理论空间,但是也须看到,“义”在传统社会主要用以规范君主制下的上下等级差别,如云“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礼记·丧服四制》),“义之于君臣也”(《孟子·
尽心下》),“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荀子·大略》),“义者以利尊”(《新语·道基》),与现代个体的自由、平等诉求背道而驰,必须予以重构。
二、儒家“报”的思想与“以怨报怨”的合理性
孙向晨先生希望通过分别体现现代文明与中国文化传统核心价值的“个体为重”与“亲亲为大”的“双重本体”之间的互补、互参与相互制衡来克服两者各自的缺陷,实现“双体共用”的圆融整合。其初衷与立意无疑值得肯定,其未来亦自可期,但笔者意欲探究的是,儒家自身能否对此作出更为积极、主动的贡献?牟宗三先生曾经区分政治诉求的“政治学教授”立场与“实践者”立场:前者只需厘清概念、提出理念、确立目标,后者则需自觉之奋斗乃至流血牺牲。基于“实践者”的立场亦即主动因应时代挑战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儒家“报”伦理尤其是其中长期受到遮蔽与排斥的“以怨报怨”观念,适足以提供重构“义”内涵的理论前提,并生成整合“家庭本位”与“个人主义”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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