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和“个人主义”可以兼容吗?|陈晨捷(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朱熹也引谢氏曰:“君子于人无怨也,故无以怨报怨之理。”
“以德报德”无疑是值得肯定的积极方面,它主要表现为感恩或回馈,如“礼报情”(《礼记·乐记》)郑玄注:“他人有恩于己,己则报其情。”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以德报德,若不然交换就不能出现。正是通过交换,人们才有共同来往,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崇敬美惠女神的庙宇。以德报德是恩惠所固有的特点。不但他人的恩惠要回报,并且自己也要开始施惠于人。”必须以德报德,“受恩者”若不能对他人的恩惠作出回报将打击“施德者”的积极性,使得“民无所劝”,这是一个道德问题,罗国杰先生说:“自古以来,在人们的道德关系中,能不能对受到‘恩惠’加以报答,这是判断一个人有无道德和道德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以直报怨”,邢昺疏云:“‘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者,既不许或人以德报怨,故陈其正法,言当以直道报仇怨,以恩德报德也。”所谓“直道”,显然既非“以德报怨”,亦非“以怨报怨”。吴嘉宾《论语说》云:“以直者,不匿怨而已。”冯友兰先生亦云:“直者内不以自欺,外不以欺人,心有所好恶而如其实以出之者也。”“直”者注重人的真情实感,子曰:“匿怨而友其人,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论语·公冶长》)然而孔子又谓“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认为真性情亦须规范于“礼”,因而“以直报怨”应谓尽管有“怨”,但仍需遵循既有的礼制或者法律规定,即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否则便流于“以怨报怨”而违背礼制甚至触犯刑律,是以郭店楚简《五行》云:“中心辩然而正行之,直也。”
对于“以怨报怨”,黑格尔认为其缺乏正当性,因为由个人直接复仇尽管在内容上是正义的,但在形式上则是主观意志的行为,故而是“一种新的侵害”。其“不正当性”主要源于个人复仇、自行正义与国家法事判决、代行正义之间的紧张。法治国家不允许私力救济,因而必须切断“冤冤相报”的无尽链条,由国家主持正义或依据既有规章制度或法律条文来处理,因而对个体而言需“以直报怨”。但这并不意味着“以怨报怨”就应该被摒弃,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以怨报怨,若不然就要像奴隶般地受侮辱”。事实上“以怨报怨”是“以直报怨”的前法理形式与逻辑前提,“以直报怨”是“以怨报怨”的高级与理性形态,两者并不冲突。
“以怨报怨”在古代社会的极端表现形式为“同态复仇”甚至是“血亲复仇”。“血亲复仇”在前法制时代有其合理性,摩尔根在考察易洛魁人的血亲复仇习俗时指出:“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就要由氏族去为他报仇。……自从有人类社会,就有谋杀这种罪行;自从有谋杀这种罪行,就有亲属报仇来对这种罪行进行惩罚。”而后“血亲复仇”逐渐转化为死刑等报应刑罚,恩格斯指出:“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换言之,“施报”“报应”的原则并未消亡,而是换了一种表现形式,如何怀宏先生所指出的:“从原始正义到传统国家的正义,这里最基本的原则还是没有根本改变,即罪行应该得到惩罚,应该被起诉和审判,应该有报应,‘谁的行为谁忍受’。‘新的理念’只是将这种惩罚权交给了国家,并努力斩断个人报复不已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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