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和“个人主义”可以兼容吗?|陈晨捷(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报”是中国人维系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原则,也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涵之一。“报”有应答、回报之义,《字汇》释“报”曰“答也,告也,复也,酬也”,即要求对他人的施予或付出予以报偿。杨联陞先生认为“此一观念是中国社会关系中重要的基础”,“这项原则有由来已久的历史,高度意识到其存在,广泛地应用于社会制度上,而且产生深刻的影响”。其意义甚至并不局限于古代中国,在某些学者看来,“公民生活的本质就是报偿(reciprocity)。合作、友谊、契约、协定、家庭、爱情乃至冲突,这些关系尽管差异巨大,但都共享一个基本的特征,即它们都是报偿的某种形式”。
就儒家而言,“报”的作用尤为重要,《礼记·乐记》云:“礼也者,报也。”《礼记·表记》亦云:“报者,天下之利也。”“礼”的核心就是“施”与“报”,《礼记·曲礼上》曰:“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荀子甚至认为“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荀子·正论》)。可见,“报”的伦理主张贯彻于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学家与经济学家多从交换理论来理解“报”,从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报”观念的确含有交换与功利的内容,然而儒家“报”的伦理绝不限于物质的(比如礼物)或利益的交换,同时还蕴含着更为重要的平等、正义等价值诉求,《诗·卫风·木瓜》云:“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在儒家看来,通过礼物的授和还以表达情感或维系伦理才是真正的目的,因而有学者认为,“研究中国社会文化中的报,不涉及道义是不可能的”,“中国人所讲的报既有物化的方面,又有非物化的方面,或者有将物化作非物化处理的倾向。
我认为,研究报的非物化方面,是我们理解报的意义的更加本质的方面”。当然,在传统儒家而言,“报”的具体实践无疑不能摆脱明贵贱、别等差的礼制,比如等级制度之下也可以有“报”——臣以忠事君,君则报之以爵禄,但“报”的伦理形式却可以超越时代限制而在当代发挥其积极作用。
“报”所规范的伦理形态有以下几种:1.以德报德,2.以德报怨,3.以怨报德,4.以直报怨,5.以怨报怨。“以德报怨”与“以怨报德”无疑不可取,《礼记·表记》载,子曰:“以德报怨,则宽身之仁也。以怨报德,则刑戮之民也。”郑玄注:“宽,犹爱也,爱身以息怨,非礼之正也。”“以怨报德”是自陷于刑戮的不道德行为,而“以德报怨”则是道家或基督教的处世哲学,并非儒家所提倡的正道。另据《论语·宪问》载,有人问孔子:“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然而《礼记·表记》却载孔子云:“以德报德,则民有所劝。以怨报怨,则民有所惩。”后世儒家对“以怨报怨”不乏质疑者,如元儒陈澔据《论语》中的“以直报怨”以否定《礼记·表记》所载的“以怨报怨”,认为“以《论语》‘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之言观之,此章恐非夫子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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