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和“个人主义”可以兼容吗?|陈晨捷(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依之而论,“报”伦理与前道德的权利个体是可以相容的。
三、“报”对儒家“金律”的补充及其普遍价值
儒家的“金律”常被当作为人处世乃至处理国际关系的不二法则,其积极形式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其消极形式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冯友兰先生将二者分别对应于“忠”道与“恕”道,认为“实行忠恕即实行仁”。高亨先生也指出:“孔子所谓恕是消极之道,忠是积极之道,都是推自己的爱憎以及于旁人,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
然而,儒家的金律不无问题。对于“己立立人”,《大戴礼记·曾子立事》发挥道:“君子己善,亦乐人之善也;己能,亦乐人之能也。”但首先,我们如何保证己之欲就是人之欲?此处有价值单一化之嫌。其次,即便己之欲就是人之欲,也不意味着别人一定要被“立”,因为其中有意志自由问题——对我好的我就一定要接受吗?因而杜维明先生认为,金律的积极形式“可能异化成为一种抽象的普世主义”,进而强迫他人接受。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言,首先,我如何确认“己所不欲”亦为“人所不欲”?其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法制止或回应他人的“施于我”,因而并不圆足。总体上看,这两个方面都立基于“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同情”“共感”(“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逻辑原则,以及人的同质性先天规定(或“善”或“恶”)和共同的价值追求即“价值共识”之上。
理论上,传统儒家要求“推”的主体必须是已“正己”之君子,而君子能够对善恶的德、行作出普遍而正确的先天合理性判断,实现其“爱人”的终极目标。《论语·公冶长》载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而孔子则回应说:“赐也,非尔所及也。”可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非人人所能。换言之,儒家金律无法作为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伦理规则。因而在价值多元化、强调个体权利的当代社会,其适用性与合理性便备受质疑,比如赵汀阳先生认为传统道德伦理都是建立在“主体性霸权”或者“自我中心主义”之上的,是对他人的否定和暴力行为,而他人具有“绝对性”,是“无论如何无法被‘我’的主观性所消化的外在绝对存在”,他说:“一切以我的观点为准,实际上就是对他人的否定,是实施了一种无形的暴力,一种试图化他为我的暴力。把这种态度作为我与他人关系的道德基础显然是无效的。
我们必须以把他人尊称为‘您’的他人观点来代替传统的主体观点,只有以他人观点为准的理解才能尊重他人存在的‘超越性’,即不会被‘我’随便‘化’掉的绝对性,才能避免把他人的超越性消灭在我的‘万物一体化’的企图中。尊重他人的超越性就是尊重他人的那种不能被规划、不能被封闭起来的无限性。”因而他建议以“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代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突出“他者”,认为从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尊重他人的同时就等于让自己得到尊重,因为对于别的主体来说,自己也是个必须被尊重的超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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