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和“个人主义”可以兼容吗?|陈晨捷(10)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赵汀阳先生将其所改进的“人所不欲,勿施于人”视为最佳版本,以此导入“他者”视角,反对“主体性的霸权”。然而犹有问题:首先“人所不欲”就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吗?或者说不管其内容如何都必须被尊重吗?其次,既然“人所不欲”具有合理性,那么“己所不欲”为什么就不合理?最后,我尊重“他者”,无法保证“他者”同样尊重我,更无法处理“他者”不尊重我的问题:“士君子之所能不能为:君子能为可贵,而不能使人必贵己;能为可信,而不能使人必信己;能为可用,而不能使人必用己。”(《荀子·非十二子》)当然,赵先生的洞见意义非凡,那就是改变自我的单一视角。在此基础上我们强调“己”与“人”之间的“对等性”与“平等性”,主张将“主体性”转变为“主体间性”,以作为差异性社会达成“价值共识”的商谈模式与逻辑前提。社会学领域的“主体间性”主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儒家“报”的伦理相通。
“报”涵摄“人”“己”关系——“我如何对待你,你就可以(也应该)怎么对待我”,“你如何对待我,我也可以同样如此对待你”,在积极或者面对“善”的方面要“以德报德”,而在消极或者面对“恶”的方面则要“以怨报怨”或“以直报怨”(弱报复形式或者法治社会的报复形式):前者欲鼓励“善”,后者则要遏止或者惩罚“恶”,所谓“善不可失,恶不可长”(《左传·隐公六年》)。
“报”的伦理涉及对“平等”与“公正”的价值追求,而对于实现这一目标,“以怨报怨”具有更基础的作用,尽管其在儒家哲学中基本上处于边缘乃至被否定的地位。与现代的分配正义不同,“传统社会强调的主要是一种‘报的正义’,即主要的一面是‘报仇’即司法的正义,次要的另一面是‘报酬’即交易的正义。这后面的核心理念是‘应得’(desert)。犯罪者应得惩罚,付出或交换者应得回报,贡献者应得酬劳,‘让各人各得其所应得’”。“报”的实质就是“应得”,行善者得善报,行恶者得恶报,如王先谦注《荀子·正论》“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荀子·正论》)云:“报,谓报其善恶。各以类相从,谓善者得其善,恶者得其恶也。”对于“报者,天下之利也”,北宋吕大临曰:“天下有道,所谓德、怨之报者皆出于天下之公而已。有德者报以官,有功者报以赏,所谓‘以德报德’,民知所劝矣。
伤人者报以刑,灭人者报以杀,所谓‘以怨报怨’,民知所惩矣。”不过报偿的正义中蕴含着“平等”的逻辑前提,因为正义的核心原则就是平等,亚里士多德认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何怀宏先生也指出:“‘正义’总是要在某种基本的意义上包含平等的。……传统的正义实际上也必须体现平等,但是更强调价值的平等、功过的平等。它那种‘平等’可以说主要是一种‘对等’。所以,它主张有罪必罚、同罪同罚、同样的价值得到同样的报偿。”就“报”对于正义所体现的事实结果而言,“对等”无疑是其首要特征,然而“报”的行为结构中也体现着对于“平等”的诉求。表面上,“报”是对已然发生的事实的回顾与回应,关注的是结果,可以说是一种“补偿性报应”,然而从“民知所劝”的目的来看,“报”的终极诉求是“恢复性报应”,其前提是“平等”,其目标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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