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和“个人主义”可以兼容吗?|陈晨捷(1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可见,“同态复仇”有其合理性,其背后的逻辑更具积极性。比如,“我的眼睛被损毁了”,在我看来我的损失不仅只有眼睛,还有因此而带来的生活水准乃至生命品质的下降,而法律机关或者加害者对于损失的定量不可能吻合我的个人体验与赔偿诉求,解决的办法就在于换位思考,“同态复仇法则构建了一个讨价还价的情景,以促使人们按下列假设达成协商:如果我能够在你取走我的眼睛之前设定价格。同态复仇法则通过一个简单的替代把戏实现了这一点。不是要接受一个因取走我眼睛而支付的价格,而是我要求得到你愿意为保住你的眼睛而付出的代价”。人与人之间不同的身份、地位、立场乃至情感就此取消——对方是个跟你一样的主体。孙立红认为:“这一方法的巧妙在于,它提出了一种难以被否认其意义的方案,那就是,双方都应该对犯罪的损害感同身受,从自己作为损失者出发来考虑所付出的代价。
可见这种刑罚的设置机制,就使刑罚作为一种实现平等的报应具有了存在的意义。因为,刑罚作为一种替代性尺度以衡量犯罪对平等的侵害,进而成为确认平等的存在物。而侵入他人领域的人,正是通过体验到被他人侵入自己领域造成的不平等,来确认平等状态的真实存在。”在此意义上,“报”(“以怨报怨”)与“同态复仇”遵循的是同样的规则,其作用都不是以空洞的道德说教规劝人们通过“换位思考”或者“感同身受”来体会对别人的伤害,而是迫使人们(不管是“你”还是“我”)必须“易地而处”以接受他人与自身的平等地位,进而依据主体间的“互换性”以保障规则的公正性,从而实现正义。易言之,“报”伦理不仅能够调适“家庭本位”与“个人主义”,更可作为处理多元化、差异性社会的种种纷争、对立等不虞之虑的普遍伦理法则。
四、结 语
儒家“报”伦理包含“以德报德”与“以怨报怨”两方面的内容,其中“以德报德”的积极性自不待言,不过为切断“冤冤相报”的自行正义链条,儒家强调“以直(义)报怨”,从而使得“以怨报怨”受到遮蔽乃至否定。然而即便在当代社会,“以怨报怨”仍有其积极意义:在法律上,尽管私力救济的复仇因其“野蛮”而遭到扬弃,但作为公力报复的“刑罚的义”所根据的依然是“报应”的精神;在伦理上,“以怨报怨”有助于儒家将“道德主体性”视角转换为前道德的“主体间性”理论,弥补儒家“金律”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生成平等观念、维护社会正义,其“互换性”更可作为审视既有的伦理规范与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公正(“宜”)并加以重塑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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